G65包茂高速“12.17”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17日09时54分许,汤小洪驾驶浙G95***/浙G7***挂号重型货车沿G65包茂高速彭水往黔江方向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出城方向1775Km+160m处(重庆市彭水县境内)发生侧翻,造成货车驾驶人汤小洪、随车驾驶员周于凯2人死亡以及车辆受损、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5〕7号)要求,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的G65包茂高速“12.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背景
经过调查发现:1.浙G95260重型半挂牵引车产权登记人为金华市致汇物流有限公司;2.事发时车上载有玻璃杯;3.汤小洪持有A2驾照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4.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未起雾,视线良好,事故现场位于彭水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段彭水县境内出城方向1775KM+160M处,路段为沥青路面。
(二)涉及机动车情况
1. 浙G95260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车辆识别代号:LFWNHXSFISIE06544,初次登记日期:2025-03-14;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3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金华市致汇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嘉华佳园6幢5号101室,牵引总质量:35065KG,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浙G752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通化牌,车辆识别代号:LJRC14384S2008105,所有人:金华市致汇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嘉华佳园6幢5号101室,注册日期:2025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3月31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金华市致汇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D3YKIJ58);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嘉华佳园6幢5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张丽娜;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3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相关当事人概况
1. 汤小洪,男,汉族,殁年*岁,持A2驾照,身份证号:5123************51,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5月12日,审验有效期:2025年5月12日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经调查,汤小洪近3年共有3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其驾驶证档案资料齐全,考试流程规范,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近3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2. 周于凯,男,汉族,殁年*岁,持A2驾照,身份证号:5001************91,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7日09时54分许,汤小洪驾驶金华市致汇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浙G95***/浙G7***挂号重型货车在重庆市合川区装载玻璃杯后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彭水往黔江方向1775Km+160m处(重庆市彭水县境内)发生侧翻。本次运输任务起始地为重庆市合川区至浙江省义乌市。事故造成货车驾驶人汤小洪和随车驾驶员周于凯2人当场死亡以及车辆受损、路产受损。
(六)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 《重庆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2174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浙G95260/浙G7525挂号重型货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相关条件;2.未发现被鉴定浙G95260/浙G7525挂号重型货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制动系统性能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2. 《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病T鉴第108号):周于凯系强大机械性暴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3. 《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病T鉴第109号):汤小洪系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多发性开放性毁损伤死亡。
4. 《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毒D鉴第735号):汤小洪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录胺酮、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
5.《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第509300120250000018号)认定:驾驶员卢小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驾驶人汤小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七)事故现场概况
道路情况:现场位于G65包茂高速彭水往黔江方向1775Km+160m处(重庆市彭水县境内),属于高速集团东南公司经营路段。该路段道路单向2+1车道,左侧车道宽3.75米,右侧车道宽3.75米,应急停车道宽2.60米,坡度为4%,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路段后方弯道转弯半径为500米。事发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未起雾,视线良好。
(八)死者抢救情况
2025年12月17日09时54分许,汤小洪驾驶浙G95***/浙G7***挂号重型货车在G65包茂高速彭水往黔江方向1775Km+160m处与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后发生撞击后侧翻,导致汤小洪和随车驾驶员周于凯当场死亡。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本次事故造成汤小洪和周于凯当场死亡,浙G95***/浙G7***挂号重型货车损毁。
2.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余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等单位接到警情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置。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交通管制、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工作。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安排相关部门赶往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做好网上舆情控制。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浙G95***/浙G7***挂号重型货车驾驶人汤小洪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下坡路段转弯时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于2026年1月19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300120250000018号)认定,浙G95***/浙G7***挂号重型货车驾驶人汤小洪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随车驾驶员周于凯未出现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调查组结合金华市致汇物流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对涉事驾驶员入职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培训、车辆GPS定位系统管理、安全隐患排查、运输证审核等方面进行调查。经调查组核实,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发现:一是涉事车辆驾驶员有不按规定拴系安全带和分心驾驶的行为;二是公司为货运车辆安装的GPS无视频功能,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驾驶员分心驾驶、不按规范拴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
五、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
(一)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货运企业的行业监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下列职责: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文件,对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与各科室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科室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年初按要求制定了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三是强化GPS管理。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两客一危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12吨以上重型载货汽车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未安装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并纳入企业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四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五是强化教育培训。联合多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两客一危等重点运输企业安全例会;同时建立道路运输QQ群、普货企业QQ群等平台,通过及时发送安全警示信息和各级安全管理文件以及交通事故案例等手段提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综上,调查中未发现金华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故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1.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作为高速公路路面管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下列职责:一是大队按要求制定了执法检查计划;二是大队领导带队开展路检路查,并对各路段执法执勤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时整改,并在每个月的安全大会上进行通报;三是每月按要求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以及在重要时段和节假日前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四是加强值班值勤和路面巡查,大队按要求制定了排班表,并对管辖的路段采取设置固定电子监控点与临时检查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路面管控,同时每天派出警力开展路面巡查;五是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对不属于本单位整改的隐患及时报送有关单位;六是开展多种方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易发生事故的路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综上,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故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行政处罚的个人
驾驶员汤小洪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按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下坡路段转弯时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但由于汤小洪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金华市致汇物流有限公司系涉事浙G95***浙G7***挂号重型货车的车属单位。经调查组核实,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上有不到位的地方,一是驾驶员有不按规范拴系安全带以及分心驾驶的行为;二是公司货运车辆安装的GPS无视频功能,导致无法及时查看和制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分心驾驶等违章行为。鉴于以上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对金华市致汇物流有限公司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存在的问题建议由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要针对辖区货运车辆遍布全国的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措施,推进和完善货运车辆GPS以及视频实时动态监控和预警,对疲劳驾驶、分心驾驶、超速等行为第一时间远程介入处置,同时对货运企业制定相应罚则,倒逼货运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要针对本辖区桥隧多、弯道多的特点,进一步强化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升道路运输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G65包茂高速“12.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12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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