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鑫沃世纪城
“1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10日14时许,刘*强(男,56岁,重庆市垫江县**镇**村人,身份证号码:5123**************)在靛水街道鑫沃世纪城17栋工地进行外墙装修作业时从4楼坠落,经送彭水自治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5〕7号)要求,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鑫沃世纪城“1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鑫沃世纪城“1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责任单位的认定
经调查发现,该起事故发生地在鑫沃世纪城建设项目二期二标段工程17栋工地,该项目承包单位是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148728XT),该项目的外墙装饰作业分包给了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R0TBXA),本次事故中的死者刘*强为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且在事故发生时,刘*强正在进行外墙装饰作业。故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是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概况
1. 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148728X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罗*富。注册日期:2008年12月02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路40号2、3幢门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苗木种植、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08月24日。
2. 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R0TBXA。法定代表人:周*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年03月05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龙珠路40号1幢(自主承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衡器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金属结构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搪瓷制品制造;搪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研发;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石棉水泥制品制造;石棉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年11月16日。
3. 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762XY。法定代表人:陶*利。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02月02日。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路50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按资质等级证书核定项目承接业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招标代理(乙级)(在相关资格证书核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执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年09月07日。
(三)相关当事人概况
刘*强,男,56岁,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人,身份证号码:5123**************,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本次事故中的死者。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0日14时许,刘*强在鑫沃世纪城建设项目二期二标段工程17栋4楼进行外墙装饰作业,刘*强事发时正站在4楼露台内的活动脚手架(高约1.7米)上作业,刘*强当时未系安全绳,当他站在活动脚手架上向外观察时,不慎失去平衡后坠落到楼下,经送彭水自治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现场位于鑫沃世纪城建设项目二期二标段工程17栋,由于17栋外侧有一条由石块等堆砌起来的临时施工路段,刘*强从4楼坠落到地面的实际高度约为8.6米,刘*强作业时的活动脚手架设置在4楼的露台内部,该活动脚手架比露台的围挡高出约1米的高度。
(六)死者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彭水自治县中医院救护车赶到现场并将刘*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刘*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本次事故造成刘*强一人死亡;
2. 本次事故造成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约1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余工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积极进行配合抢救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向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彭水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了事故信息,处置得当。同时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和彭水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相关工作人员及时与死者家属就死者丧葬和善后事宜进行了协调和沟通,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死者刘*强在鑫沃世纪城建设项目二期二标段工程17栋4楼的活动脚手架上进行外墙装饰作业时未系安全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编号: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建筑安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1条第(3)款:“1.施工现场:(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下高空、悬崖式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等规定,事发时刘*强仅佩戴了安全帽,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绳,以上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
(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行业主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责:1.印发了2025年领导分工文件;2.制定了2025年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3.提供了2025年安全例会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4.提供了2025年四季度的安全检查记录。5.提供了2025年度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6.制作了2025年季度风险研判记录以及形成的风险清单;7.提供了2025年对检查到的安全隐患下发的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的文书;8.提供了2025年对在建工程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的记录,召开安全会议的记录;9.提供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管理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责:1.印发了2025年领导分工文件;2.提供了2025年安全例会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3.制作了2025年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4.提供了2025年四季度的安全检查记录;5.提供了2025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6.提供了2025年季度风险研判清单;7.提供了2025年对检查到的安全隐患下发的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的文书;8.提供了2025年对在建工程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的记录;9.提供了2025年安全宣传月开展宣传的记录;10.提供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1. 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编号: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建筑安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1条第(3)款:“1.施工现场:(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下高空、悬崖式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等规定,事发时刘跃强仅佩戴了安全帽,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该企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法追究企业的事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宴
事故调查组发现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宴未严格督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外墙装饰作业工人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周*宴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其事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重庆首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另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有关工作要求,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详尽的调查和集体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为周*宴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无主观故意、社会面影响小,且本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置善后,未发生次生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周*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形,建议不予追究周小宴的刑事责任。
(二)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刘*强,作为涉事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外墙装饰线条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绳,未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承包单位,在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时力度不够。根据监理日志及安全检查记录,该项目出现个别工人不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较普遍,虽然上述行为被及时制止,但侧面反映出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未起到震慑作用,致使个别工人存在侥幸心理。
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鑫沃世纪城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和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鉴于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事故责任。
3.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调查中未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履职不到位等失职渎职情形,鉴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已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
调查中未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存在履职不到位等失职渎职情形,鉴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已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监管投入,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各自领域内正在建设的项目全面开展排查,特别加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高处、临边作业等安全隐患问题的查处。
(二)全面强化建设工程领域宣传教育培训。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重点,全面强化教育培训。各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针对危险岗位、危险部位和危险工序适时开展专项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其行业监管和安全监督职责。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特别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中建设单位不办理开工手续或手续不全违规开工,对相关单位资质及管理人员信息审查不严格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切实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鑫沃世纪城
“1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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