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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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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标题
  • 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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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91342分许,驾驶人余*琴(女,身份证号码:513525********2286)驾驶车牌号为渝AD****5的小型新能源客车由汉关路向豆芽湾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豆芽湾-凌云景苑(高家台街39号水利局门前)时,与行人夏*先(女,身份证号码:513525********3868)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夏*先受伤住院,于202512016时左右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要求,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公司“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渝AD****5的小型新能源客车基本概况

经调查了解,渝AD****5小型新能源客车是田*川(身份证号:513525********4352)和田*刚(身份证号:513525********4359)二人共同出资,由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231214日更名为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购买,车辆发票的开具日期为2022126日,2024418日转让登记给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客运中心。该车行驶证显示的检验有效期至202512月、备注中的强制报废期止:20301212日。

(二)责任单位的认定

经调查发现,渝AD****5小型新能源客车所有人是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客运中心,该公司成立于20231020日,是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分公司。2024418日,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将渝AD****5小型新能源客车登记到了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客运中心,但该出租车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还是由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客运中心未单独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虽然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客运中心(甲方)与田*刚、田*川(乙方)二人签订的《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约定了乙方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按时参加甲方的各种会议和安全业务培训等内容。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乙方一直遵守的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参加的也是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安全业务培训等,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客运中心也未单独制定过相关制度或组织过相关会议和培训。同时根据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公司机构设置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渝彭民捷司[2023]3号)“三、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安全保卫、从业人员管理、隐患排查、路检路查、车辆保险、GPS动态监管工作;负责城北客运中心巡游出租车的车辆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之规定。故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为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而非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客运中心。

(三)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71052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7448日;法定代表人:谭*海;住所:重庆市彭水县外河坝街16号城北汽车站(自主承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客运站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彭水县),出租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汽车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登记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1214日。

(四)相关当事人概况

夏*先,女,77周岁,身份证号码:513525********3868,户籍地址:重庆市彭水县**乡**村1***号,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余*琴,女,47周岁,身份证号码:513525********2286,户籍地址:重庆市彭水县**乡**村5**号,持有C1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202261日至203261日,持有重庆市交通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限起始日期:2023721日,有效期限:2029721日,是本次事故中渝AD****5小型新能源客车的驾驶人。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1191342分许,驾驶人余*琴(女,身份证号码:513525********2286)驾驶车牌号为渝AD****5的小型新能源客车由汉关路向豆芽湾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豆芽湾-凌云景苑(高家台街39号水利局门前)时,与行人夏*先(女,身份证号码:513525********3868)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夏*先受伤住院,于202512016时左右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六)事故现场概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豆芽湾-凌云景苑(高家台街39号水利局门前),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凌云景苑方向,南往豆芽湾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双向两车道,道路全宽1240cm,道路两侧有人行道,事故发生处左侧(豆芽湾往凌云景苑方向)人行道宽500cm,道路中心施划有白色虚线,视线良好。由于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余*琴为预防交通堵塞,自行撤离了现场,故无事发现场照片,但在事故发生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七)死者救治情况

根据夏*先重庆市彭水县中医院死亡记录(住院号:0018616)记载:患者因“车祸伤致全身多处疼痛伴左髋部活动障碍1小时”入院。于20251201235分转入ICU监护治疗。患者转入ICU后病情持续恶化,转入3小时左右出现心率下降,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经抢救无效于20251201628分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

(八)相关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5〕2号)“三、论证:据尸表检验:死者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左下肢缩短畸形,颜面、右眼结膜、口唇及十指甲床苍白。夏*先重庆市彭水县中医院死亡记录记载:患者因“车祸伤致全身多处疼痛伴左髋部活动障碍1小时”入院,辅助检查提示左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入院后监测患者血红蛋白水平呈进行性下降、无尿、血压偏低,病情危重,患者转入ICU后病情持续恶化,经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于20251201628死亡。综上,结合案情分析,夏*先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 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车鉴字013-2号)“六、鉴定意见:事发时,被鉴定渝AD****5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26.7km/h”。事故发生路段限速为30km/h渝AD****5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未超速。

3. 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车鉴字013-1号)“六、鉴定意见:1.被鉴定渝AD****5小型轿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相关要求。2.未发现被鉴定渝AD****5小型轿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制动系统性能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本次事故造成夏*先一人死亡。

2. 本次事故造成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3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余*琴第一时间拨打120将夏*先送往医院救治,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派人前往医院进行后续处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事故车辆渝AD****5小型新能源客车进行扣押。

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余*琴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夏*先送往彭水县中医院进行救治,后向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同时为了避免事故路段拥堵,自行撤离了现场。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先后到达现场和医院进行处理,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是由于驾驶人余*琴在驾驶机动车时未观察到路上的行人夏*先而导致的。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50000006号)可知,行人夏*先在本次事故中无违法行为。故驾驶人余*琴在驾驶机动车时未观察到路上的行人夏*先的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行业监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责:一是印发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二是印发了2024年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三是印发了2024年全县交通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培训方案;四是提供了“五一”“国庆”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文件;五是提供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记录;六是提供了2024年四个季度的交通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专题研判会议纪要及风险清单;七是提供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科室的安全检查记录;八是建立了交通运输行业服务指导台账及问题清单;九是建立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十是对交通运输行业实施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提供了对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十一是提供了2024年度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召开线下会议和视频会议的会议记录及签到册。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谭*海,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调查发现,谭*海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在调查中未发现谭*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海的事故责任。

(二)建议给予责任追究人员

余*琴,本次事故中渝AD****5小型新能源客车的驾驶人。经调查发现,驾驶人余*琴驾驶车牌号为渝AD****5的小型新能源客车由汉关路向豆芽湾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豆芽湾-凌云景苑(高家台街39号水利局门前)时,与行人夏*先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夏*先受伤住院,于202512016时左右死亡,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50000006号)“认定:驾驶人余*琴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车鉴字013-2号)“六、鉴定意见:事发时,被鉴定AD****5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26.7km/h”;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车鉴字013-1号)“六、鉴定意见:1.被鉴定渝 AD****5小型轿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相关要求。2.未发现被鉴定渝 AD****5小型轿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制动系统性能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以及《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5〕2号)“四、检验意见:夏*先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等文书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为,驾驶人余*琴在驾驶机动车时未观察到路上的行人夏*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余*琴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目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已刑事立案并正在侦办此案,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调查组发现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齐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力度不够,根据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二〇二四年上路检查暨线路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渝彭民捷[2024]9)“四、具体要求:2.分管领导每月上路时间不得少于2次;”的规定,曾*齐虽然按照公司规定完成了202411月的上路检查,但其仅参与了班线车的检查,未对出租车进行检查,作为分管巡游出租汽车业务的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客运中心的负责人,其落实上路检查的工作方式不合理,未兼顾到出租车的检查。

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调查中未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鉴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一是要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要认真落实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四是要加强公司各类型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加强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严肃纠正驾驶人员不良的驾驶习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

(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各类事故隐患的查处力度,要对照相关的制度、记录等资料对企业对照检查,对问题数量多、危险大、整改慢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倒逼企业持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工作职责依法认真履职,加强各类型客、货运车辆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加强出租车等客运车辆随意停车、不礼让行人、随意掉头等不规范、不文明驾驶行为的管控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或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进行重点监管。

重庆市彭水县民捷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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