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解答
日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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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所:

按照《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依据《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现对“警快办”户籍迁移事项中“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后”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一、迁移范围,限于本县户籍人员迁往本县城镇地区。

二、城镇地区,是指户口迁入住址的住房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的地区。

三、合法稳定住所,包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

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一是自有合法所有权住房的,住房手续是指本人的住房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的“房产证”;二是租住他人合法所有权住房的,住房手续应包含:房主的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的“房产证”,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有效期内的租房合同,房主同意承租人迁移落户的意见书;三是租住在公租房(廉租房)的,手续是指有效期内的公租房(廉租房)合同。

五、在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问题,请社区民警出具调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