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执罚字〔2020〕8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YAQNY7H
经营者:张斌
地址:彭水县梅子垭镇梅花村火光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于 2020年10月27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除合法排气筒外,原6个已封闭废气排口,有5个未完全密闭,废气通过未密闭排口直排外环境,属于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
3.2020年10月27日对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0年10月28日对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经营者张斌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检查摄像资料等;
证据3.4.5证明你厂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环境违法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10月28日向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彭环执改〔2020〕12号),于2020年10月30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执罚告〔2020〕8号),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而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对排污口疏于管理,已封闭6个废气排口中5个水泥脱落致使废气直排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该厂“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系生产时温度过高,5个已封闭排口水泥脱落导致废气未经处理外排,且该厂在我支队指出问题后立即着手对问题排口进行封闭,“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积极、主动,应当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 ”。
我支队决定对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指定缴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缴款账号:100286820260010001
缴款时,请将《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记帐联)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