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0-0008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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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执罚字〔2020〕9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00243345912929G

法定代表人:李建梅   

地址:彭水县靛水街道五湖村灰岩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于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时停止生产设施。

有下列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有:1、2020年11月4日对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0年11月9日对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梅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李建梅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摄影资料为凭。

证据1.2.3.4.5证明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时停止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至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编号:彭环执罚告〔2020〕9号,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而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是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二是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在我支队检查时便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开始整改,态度积极端正,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我支队决定对彭水县鼎沛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一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指定缴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缴款账号:100286820260010001

缴款时,请将《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记账联)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