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执罚〔2021〕2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世祥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ULSCXGN
经营者:曾世波
经营场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东流村9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于2021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量粪污未经有效处理,直排至养殖场旁边的历史遗留矿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养殖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世祥生猪养殖场。
3.2021年3月12日对你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1年3月12日对你养殖场经营者曾世波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
证据3.4.5证明你养殖场大量粪污未经有效处理,直排至养殖场旁边的历史遗留矿坑的环境违法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4月1日向你养殖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执罚告〔202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彭水县世祥生猪养殖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而彭水县世祥生猪养殖场大量粪污未经有效处理,直排至养殖场旁边的历史遗留矿坑,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该养殖场在我支队发现问题后立即着手清理外排粪污,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积极、主动,应当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是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二是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彭水县世祥生猪养殖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指定缴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缴款账号:100286820260010001
缴款时,请将《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记帐联)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