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执罚〔2021〕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彭水县进波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97988647A
经营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泉沟村2组
投资人:谢进波
居民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xxxxxx96
住址:重庆市彭水县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于2021年2月19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谢进波住宅旁的2个养殖点,部分粪污未经处理直排至下方山洪沟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你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你养殖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进波生猪养殖场。
3.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8日对你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1年2月19日对你养殖场投资人谢进波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1年2月19日对周边村民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监测报告》(彭水环监(委托)字〔2021〕第6号)等。
证据3.4.5.6.7证明你养殖场位于谢进波住宅旁的2个养殖点,部分粪污未经处理直排至下方山洪沟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1年3月8日向你养殖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执罚告〔202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彭水县进波生猪养殖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在告知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而你养殖场位于谢进波住宅旁的2个养殖点,部分粪污未经处理直排至下方山洪沟中,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该养殖场在我单位进行调查时积极配合,在我支队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养殖场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指定缴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缴款账号:100286820260010001
缴款时,请将《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记帐联)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