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执罚〔2021〕4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锦城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TWHOOC
法定代表人:张冬
住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县坝街16号2楼
生产厂址:重庆市彭水县高谷镇庞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于2021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始建设砂石加工项目并于2020年9月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4.滂溪水洗砂石厂机械设备投入明细表(附场地租金说明);
证据1.2.3.4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锦城石材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总额为237万元。
5.2021年4月6日对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1年4月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
证据5.6.7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始建设砂石加工项目的环境违法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4月6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彭环执改〔2021〕12号);2021年4月2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执罚告〔202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彭水县锦城石材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彭水县锦城石材有限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1. 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 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彭水县锦城石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始建设砂石加工项目并于2020年9月建设完成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第1项的规定,该砂石加工厂,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已进入生产阶段(含调试阶段)的,应处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的罚款。该公司在我支队发现问题后未再继续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积极、主动,应当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二是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彭水县锦城石材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砂石加工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1%(2370000元×2.1﹪=49770元)的罚款(肆万玖仟柒百柒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指定缴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缴款账号:100286820260010001
缴款时,请将《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记帐联)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