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1-0006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彭环执罚字〔2021〕7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被处罚单位:彭水百事达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801776812

地址:彭水县汉葭街道麻油村2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亚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于 2021 年5月27日09:10分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活性炭和吸附棉超期未更换不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接受环保调查委托书;

3.公司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百事达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021年5月26日对你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1年5月27日对你公司委托人陈果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

证据4.5.6证明你公司活性炭和吸附棉超期未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环境违法事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至彭水百事达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编号:彭环执罚告〔2021〕7号,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彭水百事达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而该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二是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彭水百事达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我支队检查时便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开始整改,态度积极端正,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我支队决定对彭水百事达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一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指定缴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缴款账号:100286820260010001

缴款时,请将《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记账联)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如逾期不缴纳,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