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2〕1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曾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MA4PTADH4D
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建设街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等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湖南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曾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方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6.2022年1月26日对现场负责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视听资料。
8. 2022年1月21日对湖南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核实遥感监测图斑点位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函》(彭水林函﹝2022﹞31号)
1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2020﹞824号)
11.《重庆市林业局使用林地(自然保护区)审核同意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湖南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超出土地批复范围和“环评”范围的情况下,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酌情应从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工程结束后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
2、罚款玖仟伍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