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2〕5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闽渝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友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3**********55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龙溪镇焦家村1组6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1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区下方沟渠里有大量由化粪池外排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养殖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2021年12月26日对你合作社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1年12月27日对你合作社经营者张友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1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直接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彭水县闽渝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我单位进行调查时积极配合,积极开展整改工作,畜禽养殖规模较小,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养殖场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