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2-0004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7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2〕7号)
  • 发文字号
  • 彭环罚〔2022〕7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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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7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AQNY7H

注册地址:彭水县梅子垭镇梅花村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25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脱硫治理设施(脱硫塔)停运时未同时停运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2512日对你厂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2516日对你厂法定代表人张斌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251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523日向你单位直接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彭水县梅子垭乡声均砖厂在接受我单位调查时积极配合,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厂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2、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3、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