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2〕9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 苏 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3453041657B
注册地址:彭水县汉葭街道高家台街4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2年6月29日对该医院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2年7月1日对该医院放射科主任冯双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6月2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2、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