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3-0007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2
  • 发布日期
  • 2023-11-12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3〕5号
  • 发文字号
  • 彭环罚〔2023〕5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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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5

被处罚单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3MB10014194

注册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新田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9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卫生院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将CT机(III类射线装置)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卫生院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3919日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卫生院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922日对法定代表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5.2023922日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卫

生院所做《视听资料》;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卫生院;

证据3-5证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卫生院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将CT机(III类射线装置)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6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五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202310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由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将“在未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此类违法行为纳入裁量因子范围,故不适用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2.202310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卫生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医院CT机(III类射线装置)现场未使用,该医院目前正在对CT机各项功能指标进行监测,最终将形成报告用于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卫生院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较,影响较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且落实整改积极主动,酌情予以从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九十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范围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九十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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