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3-0007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不罚〔2023〕6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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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不罚〔20236

被不予处罚单位: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彭水服务区(侧)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徐海林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74814062E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团堡村洞口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3 920日对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彭水服务区(侧)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3917日过期,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并向我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

1.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彭水服务区(侧)加油站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2023920日对现场负责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6.2023920日对现场负责人所做《视听资料》;

7.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相关截图;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证据为凭。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彭水服务区(侧)加油站

证据5-7证明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彭水服务区(侧)加油站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并向我局备案的事实;

证据8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

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2023922,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进行复查,发现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彭水服务区(侧)加油站已于2023921日向我局申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并于2023922日按规定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经调查,该公司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作规范,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且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的七日时限之内完成整改,确已整改到位。

2.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彭水服务区(侧)加油站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认真、到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改正的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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