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3-0007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5
  • 发布日期
  • 2023-11-2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3〕6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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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36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腾正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小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ABXM5311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汉关路3号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112日对彭水茂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承建重庆彭水新田-白云35千伏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超出土地批复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施工,造成少量生态破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腾正林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重庆市林业局《使用林地(自然保护区)审核同意书》;

6.相关业务承包合同;

7.2023919日对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腾正林业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3922日对现场负责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9.2023922日对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腾正林业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做《视听资料》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腾正林业有限公司

证据7-9证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腾正林业有限公司在承建重庆彭水新田-白云35千伏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超出土地批复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施工,造成少量生态破坏的事实;

证据10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二十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1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3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由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将该类违法行为纳入裁量因子范围,故不适用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2.重庆彭水新田-白云35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办理有《使用林地(自然保护区)审核同意书》,但未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腾正林业有限公司在承建重庆彭水新田-白云35千伏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在超出土地批复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施工,造成少量生态破坏,违法事实清楚。

3.鉴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腾正林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影响较小,只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了少量破坏酌情予以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