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5-0002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不罚〔2025〕3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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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不罚〔20253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延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2WCF5X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下塘社区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52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油罐车(A1W11)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泄漏检测项目(2号罐量油口油气密封点泄漏浓度检测值为2552.3μmol/mol不符合国家标准(标准限值≤500μmol/mol,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田玉于2025212日提供的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作人员田玉于2025212日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延坤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人员田玉于2025212日提供的油罐车(A1W1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被委托人田玉于2025212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于20241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

6.2025211日对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211日现场检查时所作《视听资料》;

8.2025212日对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田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10.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于220日提交整改报告和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11.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于311日提交整改报告、维修设备发票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出具的检测报告

证据1-4证明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5-8证明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油罐车(A1W11)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泄漏检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10-11证明彭水县安诚运输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4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51号),你单位于202559日向我局提请了陈述申辩,说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无主观恶意,且经营困难的现状,申请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512日对你单位补充调查,查明了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所依据的情况属实。

二、行政处罚裁量情况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对本案依据下面因素进行裁量: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你单位造成的环境影响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你单位无主观故意;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所属油罐车(A1W11)油气回收装置泄漏排放限值超标;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对大气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你单位为初犯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通过整改,油罐车(A1W11)油气回收装置泄漏排放限值检测达标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对你单位所属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测,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泄漏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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