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756505348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岩东乡屵山村6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5年3月13日至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你单位养殖场内的粪污排入场区外的农田,经田间沟渠最终进入附近的河流,并对河流水质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彭水县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华于2025年3月27日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张国华于2025年3月27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3月13日对彭水县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4.县生态环境监测站3月2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彭水环(监)字〔2025〕第委托5号);
5.3月27日对彭水县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作《现场勘察平面图》;
6.4月11日对彭水县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7.5月6日对彭水县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8.执法人员任帅、黄选周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彭水县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3-7证明彭水县华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8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彭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5月26日,彭水县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共有7条意见概括如下: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时未告知被询问人的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及应处罚的内容和额度,当事人认为处罚不合理;
第二条:污水外泄系周边农户使用粪污后未及时恢复储存原状,并非企业所为;
第三条:当事人认为养殖污水外泄问题已完成整改并经多次检查验收,认为已完成整改;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没告知被询问人有什么违法行为,而于5月20日突然宣布罚款8万元,系办案程序不当;
第五条:当事人认为是环保部门在实施项目时将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破坏,导致企业只能采取补救措施,将污水储存于农田间;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环保部门以管理不善为由罚款8万元的行为不当;
第七条:罚款8万元处罚过重,不尊重事实本身,背离了环保部门为企业服务、排忧解难、指导解决问题的职责,而只从重处罚,一棍子打死,让企业无法生存。
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复核陈述申辩材料需要时间,案件承办人于6月12日申请延期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经主要领导批准,本案办理时限顺延至7月12日。
7月7日,我局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委、县畜牧发展中心、岩东乡人民政府现场检查了该公司污染治理现状、污染设施使用等情况,认真听取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本人关于企业后续发展、清除污染、更新污染治理设施、化解信访矛盾等方面的想法。现场张国华本人已认识到自己环境违法的错误,态度较好,无抗拒情绪,并主动提出了5个整改方面的打算规划。座谈会现场责成当事人张国华务必于1个月内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畜牧发展中心审定,各与会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污染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7月9日,局法制审核部门、执法支队案件审查科拟定了对陈述申辩意见书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概括如下:
1.本案执法程序正当。执法人员在多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均指出了当事人的环境违法事实并得到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过程全程摄像取证。本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告知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适用的法律责任条款和责令改正的内容,经集体审议讨论决定后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也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裁量情况,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本案裁量合理合法、客观公正。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各个裁量因素;
3.该公司整改未完成。该公司仅在排放粪污的农田外围筑土,虽未直接向河流排放养殖粪污,但因其仍然排放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农田中,存在养殖粪污向河流持续渗漏和外溢的风险,未达到规范处置养殖粪污的要求;
4.企业作为环境保护主体,应对其产生的污染承担主体责任,不应以“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曾经经验收合格”为由否认自己更新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义务,更不应将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粪污排入外环境,并放任污染外泄风险一直存在;
5.企业所说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污染的论述没有佐证依据,不予认可;
6.经向公安机关调阅有关资料,当事人确系债务缠身,身患多种疾病,经济负担重;
7.对当事人整改的积极态度部分认可。7月7日座谈日当天,张国华本人态度较好,已认识到自己违法排污的错误,并主动提出了5个整改方面的打算规划,对1个月内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畜牧发展中心审定的要求也表示认可。
综上,对彭水县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一至六条意见不予采纳,对第七条意见部分采纳。
(三)裁量情况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对彭水县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如下裁量: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将粪污排入外环境(养殖场围墙外农田),经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通过管道将粪污外排属于故意行为,具有较大主观过错;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将粪污通过塑料管道外排至农田,且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2017年彭水县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款三万元,属再犯。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执法人员3月13日现场告知你单位外排至农田中的粪污进入河流造成了水体污染,要求进行整改;后续多次复查,当事人仍然将养殖粪污排放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农田中,未达到规范处置养殖粪污的整改要求。7月7日座谈会当天,张国华本人态度较好,已认识到自己违法排污的错误,并主动提出了5个整改方面的打算规划,对1个月内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畜牧发展中心审定的要求也表示认可。
综上,鉴于彭水县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认识到自身污染环境的错误,愿意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本着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立足生态环境立法中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助企纾困,推动养殖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主体责任,化解矛盾纠纷,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大背景,裁量对其一般处罚。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经7月10日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4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以最高罚款数额的50%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2.责令一个月内拟定污染治理整改方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