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姓名:王长强
身份证号:5135**********1450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太原乡(现为太原镇)高桥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7日晚上,你在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将位于重庆市彭水县太原镇高桥村4组生猪养殖圈舍(现有生猪48头)的部分养殖粪污通过临时设置的蓝色塑料软管外排至下方土地,部分粪污流入下方水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王长强于2025年11月21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11月18日对王长强生猪养殖圈舍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18日对王长强生猪养殖圈舍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勘察平面图》;
4.2025年11月18日对王长强生猪养殖圈舍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5.2025年11月19日对王长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1月21日对王长强生猪养殖圈舍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11月21日对王长强生猪养殖圈舍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8.2025年11月21日对王长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5年11月21日委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王长强生猪养殖圈舍粪污收集池采样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彭水环(监)字〔2025〕第委托41号〕;
10.2025年12月1日对王长强生猪养殖圈舍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证明王长强为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2-9证明王长强将养殖圈舍的部分养殖粪污通过临时设置的蓝色塑料软管外排至下方土地,部分流入下方水沟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10证明王长强已清理外排粪污、拆除软管、转移生猪,主动完成了整改。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2月11日,王长强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主要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关于违法行为发生的动机“当天晚上雨下得特别大,我的猪场后面塌方,大量泥石流在往我猪圈里面冲......,我怕我猪圈垮塌了......只想到猪场垮塌了给我的猪全部压死......,农民接受不了当时的损失”。
第二条:关于身体情况“我于2022年3月份右脚受伤,现在不能下地干活,每天还要吃止痛药”。
第三条:关于家庭情况“家里还有一个学生要读书,学生读书都是贷款,家里没什么经济收入”等。
考虑到本案补充调查、复核陈述申辩材料需要时间,2月12日,本案经案件承办人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至3月20日;3月19日,本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办理期限至4月19日。
4月7日,经县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3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决定对王长强提交的申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复核意见概括如下:
第一,当事人违法动机符合逻辑,其行为具有偶发性、应急性和避免更大财产损失的意图,与为降低处理成本而蓄意、长期通过暗管偷排工业废水的行为,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第二,当事人右脚伤残情况属实;第三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案个性裁量因子为:(九)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废水类别: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本案共性裁量因子为: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本案修正裁量因子为: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力: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裁量等级-2)。
将以上裁量因子带入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结果为100000元。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是202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王长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彭环责改〔2025〕21号),并对养殖圈舍进行检查,发现王长强已拆除暗管,对外排粪污进行了清理,并将生猪全部转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是王长强本人右脚伤残行动不便,家庭经济困难。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二款(二)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适用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本案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系在紧急情况下偶发、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完全消除、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彻底整改、属于初次违法,以及其本人伤残行动不便、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等具体情节,经4月7日县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3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决定对王长强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4月10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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