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6-0001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 发布日期
  • 2026-06-16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6〕5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5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生猪养殖专业户)

经营者:郭绍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88012204H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棣棠乡黄泥村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63314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彭水县棣棠乡黄泥村9组从事生猪养殖(生猪存栏量约140头)过程中,未进行雨污分流,化粪池粪污未规范处置,池内部分粪污通过白色管道直排至养殖场地下方约50米的林地沟渠中,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331日对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331日对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视听资料》;

3.2026331日对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违法现场所作《现场勘察俯瞰图》;

4.202642日对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经营者郭绍康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在彭水县棣棠乡黄泥村9组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未进行雨污分流,化粪池粪污未规范处置,池内部分粪污通过白色管道直排至养殖场地下方约50米的林地沟渠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违法事实。

5.郭绍康于202642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郭绍康于20264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5-6证明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是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7.执法人员黄选周、拉巴多吉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7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8.2026417日对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整改现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6417日对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证据8-9证明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已对养殖场场地下方沟渠的粪污进行清理,并拆除了白色管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6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5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如下:

(一)个性裁量因子:

(二)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系数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系数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系数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系数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系数1

裁量系数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经计算得出A1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经济承受力:个人(裁量等级-2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经计算得出B-0.15

处罚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

结合案件依据的法律条款,其中M:法定处罚上限10000N:法定处罚下限2000A:裁量系数为1B:修正系数-0.15,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2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经综合考量,彭水县绍康生猪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系首次违法,积极整改,该违法行为对林地沟渠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不存在从重处罚情形。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