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6-0001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 发布日期
  • 2026-06-16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6〕6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6

当事人名称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圣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DA0UNF0M

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一组彭水工业园区北岸9-1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6319202652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319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运行记录,且所有自动监测设备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彭水县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我局执法人员于514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现场,发现该公司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我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氨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因损坏正在维修。我局执法人员于519查询彭水县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系统数据显示该公司包括氨氮指标在内的所有在线监测指标已于518日与彭水县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受委托人孙震2026319日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孙震于2026319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圣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孙震2026319日提供的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孙震于2026327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

5.2026319日对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6319日对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7.孙震于2026319日提供的环境检测业务委托协议书;

8.2026327日对孙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8证明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未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运行记录,且所有自动监测设备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6514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6514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11.2026519彭水县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截图及数据表格;

证据9-11明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6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6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庆苗薯农业有限公司的处罚裁量如下:

)违行为性裁量因子:

未按照规定安装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全部停运的;擅自改动参数和数据的(裁量等级5

)违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裁量等级2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落实(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

(四)裁量处罚金额公式

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X=N+M-N×[A-1/4]×1+B)(其中M:法定处罚上限为200000N:法定处罚下限为20000A:裁量系数为3.1B:修正系数为-0.075),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107412.5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4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肆佰壹拾贰元角整(小写:¥107412.5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