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 张泽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R4K462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高谷镇狮子社区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至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排放粪污在养殖场右下方边坡约20米处,流入山洪沟,形成约80米的污染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给张泽听所出的授权委托书;
2.张泽听于2026年3月11日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张泽听于2026年3月11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张泽听于2026年3月11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泽学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
5.2026年3月11日对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违法现场所作《现场照片证据》(无人机拍摄);
6.2026年3月11日对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6年3月11日对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证据》;
8.2026年3月16日对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6年3月16日对张泽听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9证明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排放粪污在养殖场右下方边坡约20米处,流入山洪沟,形成约80米的污染带环境违法事实;
10.2026年4月20日对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现场复查时所作《复查视听资料制作证据》;
证据10证明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已完成山洪沟粪污清理;
11.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对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的处罚进行如下裁量: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该公司违法行为造成了约80米的污染带,并伴有恶臭气味;被群众举报并上了《民呼我为》第五期;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管理不到位,存在故意;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当事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并直排至养殖场右下方山洪沟;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影响周边环境,无具体危害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未发现当事人曾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当事人基本配合我局调查,清掏外排粪污并规范处置养殖粪污,在整改期间积极选择更新机器,正在着手准备更新设备。
经综合考量,彭水县玉友畜禽养殖场违法行为发生后,基本配合我局调查,按要求处置养殖粪污,山洪沟已恢复,未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4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一般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小写:¥65000.0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小写:¥6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13日
无障碍
关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