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6-0002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30
  • 发布日期
  • 2026-07-30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6〕8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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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8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方代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3MA5YR4NCXK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三义乡龙合村4组(核桃坝)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6420日至20266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肉牛、生猪养殖期间,畜禽粪污从粪污收集池中流入下方田间沟渠,在约100米外的农田中形成了约50平方米的粪污堆积区,对外环境造成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方代安2026420日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打印件);

2.方代安2026420日提供的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打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其养殖规模属于养殖专业户

3.2026420日对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6420日对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所《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5.2026420日对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所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

6.2026427日对方代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6证明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从事肉牛、生猪养殖期间,畜禽粪污从粪污收集池中流入下方田间沟渠,在约100米外的农田中形成了约50平方米的粪污堆积区,对外环境造成了影响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6515日对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复查时所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6515日对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复查时所《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9.202662日由三义乡政府工作人员赵自乐提供的现场检查照片

证据7-9证明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粪污收集池不再往外溢流粪污,但未及时对下方农田中堆积的粪污进行清理,至202662日才完成堆积粪污清理。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0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7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9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2026720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你单位无主观违法过错、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整改及时且整改彻底,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恳请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

2026723日县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对你单位提出的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客观原因予以认可,对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整改彻底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无主观违法过错、整改及时的申辩理由及法律依据不予以采纳。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29类常见违法行为外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的规定,对彭水县卿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处罚进行如下裁量: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

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

3.裁量处罚金额公式

计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X=N+M-N×[A-1/4]×1+B)(其中M:法定处罚上限为10000N:法定处罚下限为2000A:裁量系数为1B:修正系数为0),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2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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