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6-0002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0
  • 发布日期
  • 2026-08-10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5〕9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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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9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953386280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靛水街道前进村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642820267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经营洗涤服务过程中,洗涤车间废水处理后外排至靛水河,废水排口未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刘建于2026429日提供的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刘建于2026429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董雪梅于2026429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4.2026428日对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6428日现场检查时所作《视听资料》;

6.2026428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勘察平面图》;

7.2026429日对董雪梅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6429日对刘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659日对刘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10.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5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彭水环(监)字〔2026〕第委托16号〕;

11.2026521日对刘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11证明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洗涤服务过程中,洗涤车间废水处理后外排至靛水河,废水排口未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的环境违法事实

12.2026526日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责令整改延期申请;

13.202671日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责令整改延期申请的情况说明;

14.202671日对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复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5.202671日现场复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16.202671日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证据14-16证明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已拆除排污口,洗涤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排水管网;

17.执法人员黄选周、秦凯、拉巴多吉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7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7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10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罚裁量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废水类别: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等(裁量等级取1);排污情况:未投入使用或无污染物排放或不超标(裁量等级取1)。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

裁量系数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计算得出A=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经济承受力: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裁量等级取-1)。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 30%,计算得出B=-0.05

处罚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

结合案件依据的法律条款(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计算公式各参数如下:M:法定处罚上限100000N:法定处罚下限20000A:裁量系数1B:修正系数-0.05

经计算,处罚金额为20000元。

(四)从轻或减轻情节情况

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外排废水监测结果未超过排放标准,危害后果轻微,且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十三条第二项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彭水县馨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构成要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5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罚款金额再下浮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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