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执罚字〔2020〕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00233207935727D
法定代表人:任勇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30号附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执法人员2020年4月13日23时10分接12369投诉后,于23时20分到达世茂两江城二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到我局申办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而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排放至外环境,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
以上事实有:
1.2020年4月13日对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0年4月14日对该公司现场执行经理陈杰所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勇、现场执行经理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检查摄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事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执罚告〔2020〕2号)已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至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而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办理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而进行夜间施工,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是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第五项,该公司属“同一违法主体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我支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施工,并要求现场负责人到场接受调查时,现场施工人员未及时停止施工,且无任何负责人到达现场。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属加重处罚情节。
我支队决定对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
指定缴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缴款账号:100286820260010001
缴款时,请将《彭水自治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记帐联)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