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全县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在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县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彭水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县普查对象数量901个。其中入户调查对象数量901个,包括:工业源5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79个,生活源272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0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662.82吨,氨氮513.80吨,总氮1465.42吨,总磷144.66吨,动植物油312.65吨,石油类5.41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3.48千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35.02吨,氮氧化物1185.23吨,颗粒物8603.42吨,挥发性有机物673.90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源普查对象500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乡镇街道:保家镇66个,郁山镇62个、靛水街道30个、汉葭街道20个、绍庆街道21个,上述5个乡镇街道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9.80%。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96个,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33个,非金属矿采选业51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6.00%。
(二)水污染物1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86套,设计处理能力0.45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6.80万立方米。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96.93吨,氨氮5.89吨,总氮14.04吨,总磷0.53吨,石油类5.41千克,重金属0.18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豆制品制造293.50吨,白酒制造124.68吨,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45.1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93.24%。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豆制品制造2.81吨,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1.95吨,白酒制造0.7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94.23%。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豆制品制造7.99吨,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2.91吨,白酒制造2.1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93.02%。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白酒制造0.31吨,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0.15吨,米、面制品制造0.0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92.45%。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2.63千克,建筑用石加工2.50千克,其他建筑材料制造0.28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全部由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排放,排放量为0.18千克。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4套,脱硝设施4套,除尘设施53套。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95.85吨,氮氧化物838.07吨,颗粒物6602.42吨,挥发性有机物77.01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25.73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00.15吨,农副食品加工业71.1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0.07%。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40.12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01.77吨,烟草制品业63.5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6.10%。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901.89吨、烟草制品业1161.31吨、非金属矿采选业1114.7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93.5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2.68吨,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33.21吨,非金属矿采选业0.7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99.56%。
(四)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4229.29吨,综合利用量41783.89吨,处置量566.15吨,本年贮存量1879.25吨,无往年贮存量和倾倒丢弃量。
危险废物产生量0.2吨,全部综合利用,年末无累积贮存量。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农业种植业、水产养殖和畜禽散养以全县为普查基本单元,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79个。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202.65吨,氨氮94.04吨,总氮752.02吨,总磷91.66吨。
(二)种植业
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75.32吨,总氮613.84吨,总磷67.29吨。
秸秆产生量为24.36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1.45万吨,秸秆利用量17.88万吨。
种植业地膜使用量708.23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05.21吨。
(三)畜禽养殖业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91.46吨,氨氮18.40吨,总氮137.51吨,总磷24.00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91.17吨,氨氮8.70吨,总氮71.31吨,总磷11.81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19吨,氨氮0.33吨,总氮0.68吨,总磷0.37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72个。其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源以县城(含建制镇)、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元,共计237个,其他普查对象包括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个,加油站34个。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960.36吨,氨氮413.18吨,总氮698.24吨,总磷52.39吨,动植物油312.65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80.82吨,氨氮166.81吨,总氮277.60吨,总磷17.12吨,动植物油45.69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679.55吨,氨氮246.38吨,总氮420.64吨,总磷35.27吨,动植物油266.95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39.17吨,氮氧化物347.16吨,颗粒物2001.00吨,挥发性有机物596.89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49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个,无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垃圾处理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8吨,氨氮0.68吨,总氮1.12吨,总磷0.08吨,重金属3.30千克。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49个,污水年实际处理量585.60万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28个,处理污水538.02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个,处理污水5.01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0个,处理污水42.57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732.50吨,氨氮156.03吨,总氮195.60吨,总磷21.75吨,动植物油11.95吨。
干污泥产生量681.00吨,处置量650.75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个,垃圾处理量6.60万吨,全部填埋处理。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不含散户)、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的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入河(海)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发表调查。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和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有组织排放、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使用,城市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民用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1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工业企业处理设施处理后直接排入环境的量,和再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最终进入环境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