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重庆建设,有效遏制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多发态势,切实防范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风险,按照《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重庆市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 年)》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全面排查、妥善整改、严厉打击”的工作思路,以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和非法拆解处置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废弃设备及消费品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过3年左右时间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高发态势。到2025年底,完成问题排查和整改措施制定,以及能立行立改和环境污染隐患突出的问题整改;到2026年底,总体完成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到2027年底,完成整改“回头看”。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排查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
1. 全面排查非法倾倒处置问题。县级相关部门结合固体废物堆场排查、“清废行动”和日常掌握的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热点区域、热点路线,聚焦路网交织、城乡结合、拆迁地块、行政交界等区域和山边、水边、岸边等“三边地带”,以及河流水库、荒滩荒地、坑塘宕口、矿坑溶洞、自然保护地、林地等无人区域和生态敏感区域,通过“巴渝治废”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动态监管,组织人员开展巡查排查,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数字围栏、车辆轨迹追踪、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和非法拆解处置废弃设备及消费品等污染环境问题。到2025年9月底,建立问题类别、位置、涉固体废物规模、污染状况等排查台账。加强对非法运输、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实时动态监控,加强相邻区县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提升打击防控技防物防能力,有力震慑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畅通问题线索发现、收集和移送渠道。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公开举报电话以及自媒体、网络媒体等多渠道收集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线索。在县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开设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线索征集专栏,对外公开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公众提供举报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线索核实,如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责任部门组织核实,问题属实的,纳入问题排查台账。核实过程中注意线索固定,及时与县检察院进行沟通与对接,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标准与法律适用共识,执法信息和违法线索台账同步报送到县检察院。(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
(二)扎实推进发现非法倾倒处置问题整改
3. 扎实推进排查问题整改。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问题整改责任部门,并与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有效衔接。针对排查核实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加快制定整改措施。对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明确固体废物清除处置、原位治理、污染管控等措施及目标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等;对非法拆解处置废弃设备及消费品的,明确取缔、整改等措施及目标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等。分类落实整改要求,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在2025年底前完成;对不能立行立改但环境污染隐患突出的要制定措施优先整改,到2026年底取得阶段性进展;推动其余排查发现问题尽快整改,到2026年底问题整改完成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开展排查问题整改“回头看”。在2027年底前,各牵头单位对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开展全面“回头看”和成效复核,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整改情况抽查复核,对整改不到位或出现反弹的,责令限时整改。(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5. 严查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依法及时查处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产废单位、运输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地接”人员,有效斩断“黑色”利益链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及时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和非法拆解处置废弃设备及消费品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水库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严打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对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涉嫌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加快查处,提高法律震慑力。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多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做好监测、认定、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侦办,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形成高压态势和有效震慑。检察院该起诉的要及时起诉,法院该审判的要及时审判。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立案查处。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合力形成高压态势,严打非法倾倒处置行为背后的利益链条。(牵头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请各相关单位督促有关固体废物产生者切实承担起治理主体责任,加快问题整改,杜绝二次污染。请各牵头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于每月28日前向县生态环境局报送本领域工作排查情况(附件2),每年1月5日前向县生态环境局报送本领域上年度工作总结。月度排查情况(附件2)和年度工作总结均须经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二)加强部门联动。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既要履行监管职责,又要加强部门间,以及同法院、检察院等协同联动,有效形成专项整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强大合力,堵住监管漏洞;同时积极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循环利用产业体系,加强消纳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
(三)强化区域协同。加强川渝联防联控,加大跨区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整治力度。针对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深化区域警务合作,加强协同配合,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
(四)动员群众参与。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更好发挥监督者作用,采用随手拍、热线电话、美丽重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便利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线索核实、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反馈。大力宣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等列入奖励范围,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鼓励公众广泛关注、支持和参与专项行动。密切关注涉专项行动舆情信息,积极应对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 彭水自治县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
任务分解表
2. 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调度表
附件1
彭水自治县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
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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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目标任务 |
主要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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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面梳理排查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并扎实推进问题整改 |
1.定期汇总各牵头单位排查问题,建立排查台账。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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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公开举报以及自媒体、网络媒体等多渠道收集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线索。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线索征集专栏,对外公开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公众提供举报问题线索。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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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组织投诉举报线索核实,如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责任部门组织核实,问题属实的,纳入问题排查台账。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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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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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查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水利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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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排查矿山、矿坑溶洞等区域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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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排查自然保护地、林地等区域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林业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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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排查耕地等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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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排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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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查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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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排查城镇市政生活污泥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排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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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排查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交通运输委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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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排查废弃农膜非法倾倒处置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供销合作社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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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排查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域等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商务委、县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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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排查退役新能源设备领域等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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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排查退役动力电池领域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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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排查非法拆解处置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废弃设备及消费品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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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排查其他种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置问题及推进问题整改。 |
相关单位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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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强对非法运输、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实时动态监控。 |
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等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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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2027年底前,各牵头单位对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开展全面“回头看”和成效复核,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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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
21.各单位按职责依法及时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城镇市政生活污泥、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等和非法拆解处置废弃设备及消费品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等行为。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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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对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对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涉嫌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加快查处,提高法律震慑力。 |
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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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多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做好监测、认定、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 |
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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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侦办,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形成高压态势和有效震慑。 |
县公安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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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立案查处。 |
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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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合力形成高压态势,严打非法倾倒处置行为背后的利益链条。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 |
县检察院、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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