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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水县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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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

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427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6162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221个,增长9.5%;产业活动单位7054个,增加3283个,增长87.1%;个体经营户44450个(详见表2-1)。

表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6162

100.0

企业法人

5175

84.0

机关、事业法人

291

4.7

社会团体

163

2.6

其他法人

533

8.6

二、产业活动单位

7054

100.0

第二产业

983

13.9

第三产业

6071

86.1

三、个体经营户

44450

100.0

第二产业

15002

33.8

第三产业

29448

66.2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929个,占31.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54个,占13.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92个,占9.6%。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768个,占37.7%;建筑业9677个,占21.7%;制造业5241个,占11.7%(详见表2-2)。

表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合 计

6162

100.0

44450

100.0

采矿业

80

1.3

70

0.2

制造业

522

8.5

5241

11.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2

0.5

14

0.0

建筑业

286

4.6

9677

21.8

批发和零售业

1929

31.3  

16768

37.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9

1.6

3698

8.3

住宿和餐饮业

426

6.9

3575

8.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6

2.4

113

0.3

金融业

9

0.2

房地产业

102

1.7

76

0.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54

13.9  

585

1.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3

3.1

108

0.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

0.5

40

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23

3.6

3163

7.1

教育

203

3.3

104

0.2

卫生和社会工作

98

1.6

285

0.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1

4.4

70

0.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92

9.6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5174个,比2013年末增加2234个,增长76.0%。其中,内资企业占5174个,外商投资企业1个。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3%,私营企业占94.2%(详见表2-3)。

表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5175

100.0

内资企业

5174

100

国有企业

18

0.3

集体企业

11

0.2

股份合作企业

1

0.0

联营企业

2

0.0

有限责任公司

215

4.2

股份有限公司

55

1.1

私营企业

4872

94.2  

其他企业

0

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

0.0

外商投资企业

1

0.0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53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1.88万人,增长33.3%,其中女性从业人员2.95万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16万人,增加0.25万人,增长13.1%;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5.37万人,增加1.63万人,增长43.6%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14万人,占15.1%;建筑业1.12万人,占14.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0.89万人,占11.8%。(详见表2-4)。

表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75277

29543

采矿业

1795

261

制造业

7957

356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68

175

建筑业

11191

2662

批发和零售业

11364

538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393

775

住宿和餐饮业

2826

170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48

290

金融业

641

236

房地产业

2234

92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16

241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89

49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61

26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395

742

教育

8337

4402

卫生和社会工作

2765

181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53

86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915

2480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38.1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47.1%,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52.9%。不含金融业的法人单位负债合计431.15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52.7%,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47.3%

2018年,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308.1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38.9%,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61.1%(详见表2-5)。

表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738.11

431.15

308.12

采矿业

8.91

3.62

6.68

制造业

48.98

24.40

36.6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6.44

96.92

18.10

建筑业

163.50

102.15

58.54

批发和零售业

48.61

18.94

113.0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90

3.14

7.63

住宿和餐饮业

4.81

0.52

8.1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7

0.22

4.74

金融业

房地产业

117.65

83.59

19.9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7.88

58.69

20.0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9

0.84

2.6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64

1.59

3.2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41

0.56

2.48

教育

13.09

1.07

0.35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87

5.54

1.1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23

9.78

4.6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4.53

19.06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按国务院经普办要求,金融业负债合计暂不发布,故法人单位负债合计不含金融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负债合计不包含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数据。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