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628L/2022-0013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住建罚字(2021)质监001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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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住建罚字(2021)质监001号

被  处  罚  人:彭水县华厦建设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住          址: 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高家台*号渔塘新村裙楼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3******2911

法 定 代 表 人: 涂*春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5月18日在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高家台1号渔塘新村裙楼吊2-1 检测因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 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