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2021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函
日期: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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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2021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718号)精神和审计要求,现将2021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全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农转城需满两年)

二、申请条件

根据彭水府办发〔201718号文件规定,申请条件有:(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增减页为准),农转城须满两年,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3)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可视为无房;4)家庭成员无车辆或购买车辆用于生计并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5)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或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6)家庭无财政供养人员;7)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同时要查证其相关信息;(8)缴纳社保、税收和公积金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的。

三、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申请家庭在申请时只能自愿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四、申请事宜

申请资料:须携带以下要件:(1)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书;(2)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呈报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登记情况证明;(5)属于县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6)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7)若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提供有资质机构发放的危房鉴定书;(8)真实填报申请信息的承诺书;(9)申请人必须准确提供本人身份证在本县办理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10)县房管中心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时间202131日起至331日截止。

申请地点:以户口为准,居住在县城汉葭街道、绍庆街道、靛水街道区域内的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其他乡镇的居民在各乡镇村建办申请。

报送时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于2021415日前将公示符合条件的名单(盖公章)和申请资料一并交于县住房城乡建委房屋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78426051

五、注意事项

(一)凡是2020年底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再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查。

(二)彭水自治县房屋管理中心不直接受理申请。


附件1. 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718号)

2. 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工作职责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972号)

3. 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呈报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承诺书

5. 新申请家庭汇总表



(此页无正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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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12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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