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584028Y/2023-0005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5
  • 发布日期
  • 2023-09-05
  • 标题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 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办发〔2022〕60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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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

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

渝市监办发〔2022〕60号

各区县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督检查对象。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销售者和不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但与销售活动密切相关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

二、关于监督检查计划。市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印发全系统当年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区县局根据市局印发的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局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局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举措,狠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依法应当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关于风险等级评定。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开展风险等级评定是食品销售安全监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市局已将风险等级评定纳入智慧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并由系统根据评定规则自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系统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定的风险等级不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

四、关于监督检查手段。各区县局应当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本手段,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督检查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区县局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由市局每年年初下达抽查检查计划,区县局按要求组织实施;市局根据食品销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监督抽检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销售者实施飞行检查;对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五、关于监督检查频次。各区县局应当每两年对本辖区内所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按照市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要求,每年对本辖区内被抽查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表单式、频次化、全项目抽查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B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2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3次,风险等级为D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4次。

六、关于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有效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

七、关于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使用市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按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内容逐项检查并评价。本着问题导向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在评价时,只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小项直接选择“否”进行记录,无问题的小项系统默认为“是”,无需人工记录,发现不存在被检查情形的,应当选择“合理缺项”。通过纸质方式记录检查评价结果的,要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录入系统。纸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由各区县局根据市局印发的式样自行印制。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人员认为食品销售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每次监督检查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填写《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对需要记录的其它事项可以在“说明”处予以说明,采用纸质记录的可另加附页。

八、关于监督检查结果确认。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填写或打印《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式三份,签字后现场书面告知被检查责任主体监督检查结果,经被检查责任主体签字或盖章后按要求保存。被检查责任主体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九、关于监督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二维码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信息要在每次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专业抽查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关于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中获取的监管资料要按户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目录、《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责任约谈通知书、责任约谈记录等文书。监督检查档案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2.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

4.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

5.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6.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升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对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实施风险等级评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市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工作。

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级、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与推进“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每年年初评定,一年一次。

第七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按照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两类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按照动态风险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直接评定风险等级。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类别等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自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内容。

综合考虑两类因素,合理确定食品销售风险等级。

第八条 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九条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采用100分制计分确定。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40分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60分之和的实得分。

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100分的实得分。

风险等级得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十条 评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根据《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计确定。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销售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可以结合上一次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逐项计分,累计确定,或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0-30(含)分的,评定为A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30-45(含)分的,评定为B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45-60(含)分的,评定为C级风险。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60分以上的,评定为D级风险。

第十一条存续期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首次直接评定: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零售的销售者直接评定为A级风险。

(二)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批发销售者、散装食品销售者、冷藏冷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零售者、食品销售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直接评定为B级风险。

(三)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直接评定为C级风险。

(四)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直接评定为D级风险。

(五)具有多种经营种类的销售者,按照对应的最高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对存续的责任主体,年初根据上一个年度的风险等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评定当年度的风险等级,同时,结合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结果、监督抽检结果、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调整风险等级。调整后的风险等级即为当年度应当评定的风险等级。

(一)首次直接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定的风险等级不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上调1个等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上调2个等级: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含)以上国家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无证加工、伪造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添加非食用物质(含药品)、来源不明的特殊食品以及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

7)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上调1个等级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集体研究决定;上调2个等级的,由市场监管所提出建议,经区县局食品销售监管科室同意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下调1个风险等级:

1)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2)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3)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4)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因前述情形被上调风险等级的,在评定年度内不得下调其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开业的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许可机关核发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综合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可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价合并进行,《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记录的评价结果亦可作为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结果。

新开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销售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备案号(备案凭证)等相关证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由系统根据分值自动生成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的,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定风险等级应当使用《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第十六条 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依据。对较高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应高于对较低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适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


销售者名称: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编号:XSxxxxxxxxxxxxxxxxxx

评分项

(共40分)

参考分值

评分

食品经营

场所面积(m2

(5分)

200以下

2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0以上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经营种类

(30分)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特殊食品

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

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

现场制售

食品


5分

10分

15分

20分

30分

经营类别

(5分)

零售

批发

批发兼零售;网络销售


1分

3分

5分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评分合计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为同一经营地址内食品销售、贮存场所的面积总和。

2.具有多种经营种类的,按照量化分值最高的分值进行计算,如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又销售现场制售食品的,按30分计。

3.本表仅用于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

注: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附件3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告知书


被检查单位: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年月日 至 年月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  执法证件 □ 检查任务书。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与你单位之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

监督检查指南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


销售者名称: 评定(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摊贩备案)编号: 编号:XSxxxxxxxxxxx01xxxxx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分值

扣分

相关说明

常见问题

1.许可及备案

1.1

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销售摊贩备案)。

□是 □否□合理缺项

0.7


1.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号后方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3.食品销售摊贩自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食品销售摊贩备案凭证。

1.无证经营。2.未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3.未取得食品销售摊贩备案凭证。

1.2

是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销售摊贩备案证),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是 □否□合理缺项

0.7


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应张贴、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即能便捷看到的位置,食品销售摊贩备案证可随身佩戴。2.推行电子证书后,销售者可以展示自行打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可以以电子形式公示,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集成许可信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进行公示

1.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被张贴或悬挂在不易被看到的位置或被遮挡。3.食品销售摊贩未佩戴备案证。

1.3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合理缺项

0.7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 年。

《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

1.4

是否未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是 □否□合理缺项

0.7


视情在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查询核实。

在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或相关信息不一致。

1.5

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是否与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载明事项一致。

□是 □否□合理缺项

0.7


1.实际经营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与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载明事项不一致的,应当责令销售者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2.食品销售摊贩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内以及当地政府划定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内,或者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的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1.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备案信息变更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载明地址不一致。2.误将占道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流动商贩认为是食品销售摊贩。3.实际经营项目超出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摊贩备案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

1.6

销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销售要求,需要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销售摊贩备案)手续的,是否重新申办。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销售者需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销售摊贩备案条件。

销售条件不再符合食品销售要求,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销售摊贩备案)。

2.场所及布局

2.1

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 □否□合理缺项

0.7


销售场所不应当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裸露粪坑、暴露垃圾场(站)、旱厕、无法排水的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距离污染源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2

是否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应当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销售场所拥挤,无单独的贮存场所。

2.3

▲场所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要求。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应当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3.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应当合理。4.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和熟食、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水产品和其它食品销售区域应当分开设置。5.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6.有良好的通风、排气等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7.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8.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应当分(隔)开。

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和熟食、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等混同存放、销售。2.食品着地堆放。3.水产品经营区域与其它食品经营区域分隔不明显。4.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5.销售场所无通风、排气装置。6.地面有积水或门内侧、墙壁有发霉。7.垃圾清理不及时。8.贮存场所与生活区未分开设置。

2.4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是否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外设仓库地址应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外设仓库地址未如实申报。2.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及时报告。

2.5

▲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是否落实“三专”、“三证一码”要求。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当落实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要求,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2.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当落实“三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溯源码)要求,无“三证一码”的不得销售。

未严格落实“三专”、三证一码”要求。

3.设施设备

3.1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是 □否□合理缺项

0.7


设施设备应包括货柜、货架、冷藏、冷冻、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冲洗以及垃圾桶(箱)等设施设备。

1.未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2.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相适应。3.部分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4.防尘、防蝇等设施设备未规范使用。5.防鼠、防虫等设备未启用、已失效或蒙尘未清理。

3.2

销售的设施设备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是 □否□合理缺项

0.7


食品应当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存放和销售。

食品靠墙或着地堆放。

3.3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易于清洁和保养。

□是 □否□合理缺项

0.7


1.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当无毒、无害。2.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相关设备和容器、工具未保持清洁,有明显污垢污渍。

3.4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检查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温度并记录。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现场抽查部分食品、食用农产品,重点察看乳制品、冷鲜肉等,是否处于冷藏或冷冻状态。2.冷藏(冻)设备外部应当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温度、湿度等应正常显示。3.定期检查情况需如实记录,察看定期检查记录。4.现场测量冷藏冷冻食品所处环境温度是否符合标签所标示或相关标准要求的温度。

1.需冷藏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贮存,放置于常温下。2.开放式冷藏设备中食品堆放过多,不能确保各层尤其是外层食品、食用农产品处于所需温度。3.冷藏冷冻库、冰箱、冰柜等设备设施运行温度未达到要求。4.没有相关温度检查记录。5.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未定期清洁维护。6.设备运行不正常,温度、湿度等无法正常显示或不易于日常监测与控制。

4.管理制度

4.1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要求以及岗位职责要求。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2.制度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如: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快检抽检制度、食品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等等)。3.察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检查时可对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或察看相关台账资料、任职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1.没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制度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落实。4.制度未对督促、检查等工作职责进行明确。5.制度有规定,但实际未抓落实。

4.2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可察看相关制度。

未明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4.3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是 □否□合理缺项

0.7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所采购食品的包装、感官等外观质量检验工作。

食品销售企业未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5.人员管理

5.1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0.7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相关人员落实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制度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5

5.2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是 □否□合理缺项

0.7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应明确。3.可询问其协助开展工作情况。4..培训可以由企业自行举办,也可参与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5.管理人员应具有必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6.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7.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无法满足日常管理需要。2.没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或仅设置岗位但实际未开展相关管理工作。3.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4.培训、考核无记录或记录不全。5.未经考核但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3

▲是否未聘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可通过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查询。2.相关人员可出具承诺未有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3.禁业人员包括: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未对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岗位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进行审核。2.隐瞒真实情况,明知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仍聘请其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4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是否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是 □否□合理缺项

0.7


现场询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看是否能熟练回答。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熟悉,不能熟练回答相关问题。

5.5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是否公布。

□是 □否□合理缺项

0.7


考核情况应当公布。

考核情况未公布。

5.6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未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可查询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监督抽查考核结果。

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7

是否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察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相关要求。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8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人证相符。

现场抽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若干名,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

5.9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未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5.10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可询问现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2.各岗位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3.是否有培训记录等台账,培训内容是否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是否根据岗位需求明确培训学时。

1.无培训记录或记录不全。2.未掌握与其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

5.11

是否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是否保持手部清洁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是 □否□合理缺项

0.7


1.进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整洁,防止污染食品。2.工作衣、帽颜色无要求。

1.留长指甲,指甲内残留污垢。2.未戴口罩或口罩未遮盖口鼻。3.未戴帽子或头发外露

6.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

6.1

▲是否建立食品、食品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2.察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留存的进货查验凭证。

1.制度对记录的内容未加以明确或不齐全。2.对于相关凭证保存的时限要求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6.2

▲采购食品、食品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资料,查验的食品、食品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相关文件资料是否属实。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资料。2.采购猪肉是否查验并留存“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及非洲猪瘟检测结果(报告);采购其它肉类及鲜活畜禽,是否查验并留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采购其它食用农产品是否查验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产地合格证)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3.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性文件。4.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门店应当采取一定形式,供监管部门察看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经总部统一查验的供货者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5.现场随机抽取若干批次在售食品、食品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察看相关记录及凭证是否齐全,与货物是否相符。

1.无法提供相关查验资料。2.留存查验的资料不全。3.进货查验资料未及时更新,无法提供当批次食品、食品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性文件。4..统一配送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各门店无法察 看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查验记录。5.查验的相关文件资料与实际不符。

6.3

▲是否依法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采购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当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所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3.记录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记录。4.现场察看销售者留存的进货记录凭证,察看相关记录信息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保证全程可追溯。

1.无进货记录凭证。2.进货记录凭证不规范。3.信息记录不全面等。

6.4

▲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批发销售者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批发销售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当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批发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记录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记录。3.现场察看销售者留存的销售记录凭证,察看相关记录信息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保证全程可追溯。

1.无销售记录凭证。2.销售记录凭证记录内容不完整。3.记录的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真实、不详细,无法通过记录进行查找。

6.5

▲是否按规定妥善保存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凭证。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有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凭证保存期限≥2年;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进(销)货记录凭证保存期限应当≥6个月。2.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①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饮料酒;②食醋;③食用盐;④固态食糖类;⑤味精。

1.记录未保存至规定期限。2.记录的供货者(采购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清晰、不真实,无法通过记录进行溯源。

7.贮存过程控制

7.1

外设仓库地址是否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申办许可证时未如实申报外设仓库地址。2.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7.2

贮存场所是否未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场所不应当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裸露粪坑、暴露垃圾场(站)、旱厕、无法排水的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距离污染源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7.3

▲贮存场所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要求。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贮存场所应当与贮存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等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2.贮存场所环境应当卫生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3.冷藏或冷冻设备外部应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定期校准和维护,温度、湿度等应正常显示。4.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并设置专门区域。5.贮存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1.食品贮存密度大,贮存场所无通风、排气装置。2.地面有积水或门内侧、墙壁有发霉。3.阳光直接照射。4.食品与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5.贮存区域布局不合理,食品与非食品贮存区域不明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6.容器、工具和设备未及时清洁,设备运行不正常,温度、湿度等无法正常显示,或不易于日常监测与控制。7.相关设备未保持清洁,有明显污垢污渍,不足以满足贮存食品的需要。

7.4

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受污染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尽快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受污染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尽快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

1.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未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受污染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无害化处理未如实记录。

7.5

贮存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10厘米以上),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是 □否□合理缺项

0.7


食品贮存要求隔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

食品靠墙或着地堆放。

7.6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是否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是否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容器是否混用。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食品与非食品应采取物理隔离。2.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3.要在贮存位置设置货位卡,做到标识明显。

1.废弃食品与正常食品未加以区分,无明确标识。2.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混用。

7.7

▲贮存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合理缺项

0.9


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贮存在同一包装容器内,应有适当的措施予以区分。

1.散装食品拆封后相关产品信息被丢弃。2.散装食品贮存位置不固定。3.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未标明相关信息或标明的信息不全面。

7.8

贮存直接入口的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贮存使用的容器工具、塑料包装材料等应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性文件。

7.9

▲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是否审查其备案情况。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审查其备案情况。

未按规定严格审核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资质(或备案情况)。

7.10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1.没有留存相关资料。2.没有如实记录相关信息。3.没有按期限保存相关记录凭证。

7.12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发现委托方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发现委托方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未及时报告。

8.标签、说明书

8.1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应当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有标签。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2.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销售,并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规定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3.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1.预包装食品无标签。2.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签。3.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标签标识不规范。

8.2

▲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在保质期内且感观性状正常。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仔细察看食品外包装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2.从色泽、气味、卫生等方面察看食品感观是否正常。

1.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容易辨识。2.无生产日期、保质期。3.保质期过期。4.色泽、气味、卫生等方面不正常。

8.3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容易辨识,或未采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方式。2.部分产品保质期系喷墨打印,经冷冻冷藏后日期容易被擦拭。

8.4

▲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2.食品标签应标明: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或者配料表;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保质期;⑤产品标准代号;⑥贮存条件;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⑧生产许可证编号;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它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3.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注明“零售”字样。4.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

1.标签模糊不清,标签标识的内容不完整。2.食用植物油标识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包装饮用水标识不符合《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3.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未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未注明“零售”字样。4.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

8.5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应当有国家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应当有中文说明书。3.标签、说明书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无检验检疫证明,未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无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3.未按要求标示。

8.6

转基因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转基因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未标示或未显著标示、随意标注。

8.7

▲是否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标签、说明书无虚假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相符。3.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能声称具有保健功能。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

1.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3.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

9.销售过程控制

9.1

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放置于明显的区域,采用隔离措施。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1.明显的区域即相对独立的区域。2.采用隔离措施包括采用独立容器或加盖等。

1.未放置于明显区域。2.未采用隔离措施。3.采取了隔离措施但落实不到位。

9.2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是否与生鲜畜禽、水产品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使用专用取货工具。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1.直接入口散装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采取物理隔离措施。2.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3.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避免食品被污染。4.使用专用取货工具。

1.未采取物理隔离措施。2.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污秽不洁。3..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完全暴露在销售区域。4.无专用取货工具。5.有专用取货工具但随意放置。

9.3

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是否有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询问食品来源并察看相关资料。

1.未签订合作协议。2.未留存进货查验凭证。

9.4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标识的内容应完整。

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无任何信息或信息不齐全。

9.5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致。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致。

1.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有多个生产日期信息。2.标注的保质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保质期不一致。

9.6

是否按照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不同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存条件、适用人群等不尽一致。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未按相关要求采取避光保存等措施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9.7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是否未混用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不得混用。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混用。

9.8

▲普通食品是否未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是 □否□合理缺项

0.9


普通食品不得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9.9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是否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没有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9.10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是否未销售酒类食品。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酒类食品。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销售酒类食品。

9.11

酒类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是否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是 □否□合理缺项

0.7


酒类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9.12

是否未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9.13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销售者,其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要求。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1.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无人售货商店设置地点)应当与提交材料的放置(设置)地点一致。2.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无人售货商店设置地点)变化应当报告许可(备案)机关。3.应当定期对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清洁消毒并满足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4.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联系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1.实际放置地点(设置地点)与提交材料的放置(设置)地点不一致。2.设备放置(设置)地点变化未报告许可(备案)机关。3.未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清洁消毒并满足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4.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9.14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未发现含有虚假内容,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3.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2.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容易误导消费者。

9.15

是否未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未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不得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虚假宣传,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9.16

▲分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致。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分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致。

1.以分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2.保质期随意延长。

9.17

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无异味。

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

10.特殊食品销售

10.1

▲销售特殊食品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批发销售记录是否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是否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签字),可以是纸质或电子扫描件。2.国内生产的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应包含附件品种明细表,列明特殊食品品种信息。3.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应包括附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应包括附件标签、说明书样稿。4.特殊食品应当具备按生产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口特殊食品应当具备按进口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5.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特殊食品批发销售等相关信息,保证特殊食品可追溯;对实行由总部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并采取一定形式,方便监管部门检查经总部统一查验的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资质证明文件不全,缺少相关附件,或与实际商品不符。2.经营者不能出示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不能出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3.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台账,无法通过记录有效溯源;进货台账与实际销售产品批次不符。4.统一配送企业各门店无法检查配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5.经营者没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没有追溯记录、记录不全或者不真实、无法追溯食品来源和去向。

10.2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经国家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其外包装有“蓝帽子”标志,以及产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2.2021年1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食品,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应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3.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内容及格式除符合注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等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签上不得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其它近似术语。4.对于保健食品在“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与相关注册证书和备案凭证所载明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与产品生产许可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生产许可发证依据等有关情况。

1.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名称、原辅料、标志性或功效成分、适宜人群、保健功能、制剂规格等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不一致。2.销售假冒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特殊食品产品。

10.3

▲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未按要求在入境前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入境后加贴中文标签)。

10.4

▲特殊食品是否未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是否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销售特殊食品应当专区专柜(货架)摆放。不得与固体饮料、调制乳粉、中药饮片等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2.传统意义的滋补类中药材及其饮片、药食两用物质等不得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不得放置于特殊食品专柜或专区销售。3.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专区专柜(货架)摆放,不能与药品混放销售。

1.未设立专区专柜(货架)销售特殊食品。2.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之间混放销售。3.未设立提示牌,或提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提示牌与商品不对应。

10.5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是否未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10.6

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是否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是 □否□合理缺项

0.7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要求,2020年1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所占面积不应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20%的警示用语区,并使用黑体字标注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1.保健食品标签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用语区并标注警示用语。2.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10.7

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规定,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经营者未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10.8

▲是否未发现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特殊食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2.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3.不得对0-6个月婴儿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违规推销宣传。

1.特殊食品宣传资料内容中存在夸大、虚假信息。2.经营者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特殊食品进行虚假宣传。3.经营者违规推销宣传0-6个月婴儿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10.9

▲是否未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依法规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广告宣传,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配方食品。

经营者通过自制广告、宣传资料、咨询等方式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10.10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是否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审查批准的内容为准。2.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3.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不得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使用与其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经营者自制广告,未取得广告批准文件。2.广告内容经过修改、剪辑或拼接,与批准的不一致。3.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4.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和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适用人群、未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等提示用语。

10.11

是否未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是 □否□合理缺项

0.7


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

10.12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是 □否□合理缺项

0.9


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其他禁止含有的内容;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1.网上刊载的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的信息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特殊食品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其他禁止含有的内容。3.经营者未公示特殊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10.13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是否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保健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保健食品的网络平台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销售主页面未醒目标示保健食品、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警示用语;标示的内容与规定要求不一致、或者不规范。

10.14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否未进行网络交易。

□是 □否□合理缺项

0.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11.网络销售

11.1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主动到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未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11.2

是否按照许可核定的类别范围和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应当按照核定的类别和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超范围经营。

11.3

是否具有可现场登陆销售者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是 □否□合理缺项

0.7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可登陆的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无相关设施设备。

11.4

▲是否在网店主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3.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可辨。

1.未按要求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2.网络上公示的信息没有置于经营活动主页面或自建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

11.5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是否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交易信息,按规定妥善保存进货查验、进货记录凭证。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1.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交易信息。3.对有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进货记录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保质期满后6个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进货记录凭证保存期限是否≥6个月;对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进货记录凭证保存期限是否≥2年。

1.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2.交易信息自动失效,无法查询。3.未按要求妥善保存。

11.6

刊载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信息是否与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刊载的相关信息应当与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刊载的相关信息与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11.7

▲刊载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刊载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未标示或未显著标示、随意标注。

11.8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在网上刊载的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网上刊载的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在网上刊载的信息中未作说明和提示。

11.9

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是否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配送)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配送)能力的企业贮存、运输(配送)。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对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配送)措施。

未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配送)措施。

12.禁止销售

12.1

▲是否未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禁止销售:(1)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2)禁止销售的食盐或作为食盐销售的盐产品;(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4)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6)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7)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8)标注虚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9)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10)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12)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隐蔽销售。

13.召回处置

13.1

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1.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2.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3.可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生产者停止生产、相关销售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食用。4.系自身原因导致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安全的,在其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自身原因导致。

1.未立即停止销售,未按规定主动实施召回。2.未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或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记录不全。3.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生产者召回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继续销售的未明示补救措施。4.系销售者自身原因召回的,在其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未特别注明系自身原因。

13.2

是否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回收食品不包括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经整改后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1.召回和下架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与待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混同存放。2.未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13.3

对召回的食品是否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对召回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13.4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是否按规定立即就地销毁或者集中销毁处理并如实记录。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销售者采取集中销毁的应当在集中销毁前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销售者未按规定立即就地销毁或者集中销毁处理。2.集中销毁前未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3.5

销售者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存在较大风险的,是否按规定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销售者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未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3.6

销售者是否如实记录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记录。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销售者应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1.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2.记录的相关信息不全面。

14.运输与装卸

14.1

运输和装卸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察看相关资料或现场察看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清洁和定期消毒。

14.2

▲是否未发现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是 □否□合理缺项

0.9


察看相关资料或现场察看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4.3

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时,是否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察看相关资料或现场察看运输食品工具。

未采取分装、分离或分隔等措施。

14.4

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是 □否□合理缺项

0.7


察看相关资料或现场察看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14.5

委托运输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察看台账,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运输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2.能够提供对运输工具是否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预防机械性损伤的保护性设施等进行查验的记录。3.能够提供自备的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的相关合格证明,或是对运输单位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的相关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的记录。4.散装食品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5.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运输和装卸服务的受托方不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2.委托开展运输和装卸服务的,未签署相关协议。3.委托方未对运输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4.委托方未对运输服务提供者按照要求运输食品进行日常监督。5.散装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未密封。

15.现场制售

15.1

▲是否按实际经营项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食品销售者从事现场制售活动指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至适合温度后销售,或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制调味等操作后销售的简单加工行为。2.从事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食品制售以及自制饮品制售等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应的许可。3.按照规定设置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并落实专间和专用操作区的相关要求,具体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市监食经〔2019〕65号)。

1.现场制售食品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2.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或裱花类糕点未设立专间。3.现场制售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未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15.2

▲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2.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1.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2.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

15.3

食品操作区域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施设备以及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1.食品操作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原料及食品被污染。2.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3.应当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加工工具、容器等保持清洁,并按标识区分使用。4.应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6.设置独立隔间、区域或设施,存放清洁工具。

1.操作区域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未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3.配备的部分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4.未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5.未配备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6.布局不合理,人流、物流交叉。

15.4

▲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购进的食品原料来源渠道合法。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采购食品原料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2.食品原料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

1.未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2.食品原料来源渠道不合法。

15.5

是否建立和执行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食品配料包括淀粉、酵母制品、低聚糖、蛋白类、膳食纤维、馅料、香辛料及调味料、饮料浓缩液等。

未公示食品加工制作配料信息。

15.6

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是否相互分开。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应当相互分开。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未相互分开,存在交叉污染。

15.7

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食品添加剂未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未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15.8

▲是否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5.9

▲是否未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未使用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1.严禁在食品制售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2.严禁使用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1.在食品制售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2.使用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15.10

是否未销售未经许可预先研磨混合好的食品。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研磨混合的食品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研磨混合食品。

15.11

操作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食品制售环境应保持全过程卫生清洁。

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15.12

餐厨用具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餐厨用具应当及时规范清洗消毒。

餐厨用具未规范清洗消毒。

15.13

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温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1.需要烧熟煮透的,加工制作以及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2.中心温度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中心温度未达到规定要求。

15.14

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烧熟后按照高危易腐食品冷却要求,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 小时。

间隔时间(食用时限)不符合相关要求。

15.15

现场制售的食品是否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制售日期(时间)、保质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

□合理缺项

0.7


现场制售的食品应如实标注相关信息。

未如实标注相关信息。

16.食品安全自查

16.1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的频次、内容、方式、人员以及自查情况记录方式等。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察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食品安全自查作出相关规定。2.开展自查,应通过一定形式进行记录。3.察看相关自查记录,是否有自查的频次、内容、方式、人员以及自查情况。

1.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2.没有明确自查的频次、内容、方式、人员等。3.自查工作未按制度要求定期开展。4.没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16.2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在下一次自查中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2.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按自查制度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位。3.应当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评价结果及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1.没有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2.未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评价结果未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

16.3

▲销售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询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核实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

16.4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是否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是 □否

□合理缺项

0.9


察看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未按照要求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7.委托生产

17.1

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是否审查其生产资质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是 □否

□合理缺项

0.5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审查生产者的生产资质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未审查生产者的生产资质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17.2

是否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是 □否

□合理缺项

0.5


应当对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未对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1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8.1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是 □否

□合理缺项

0.5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不完整。

18.2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是 □否

□合理缺项

0.5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未严格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9..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19.1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

□是 □否□合理缺项

0.9


1.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督促销售者完整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可以采用信息化形式公示。

1.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没有公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上一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完整保持至本次监督检查。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合计

100


本项扣分为动态风险量化分值扣分合计。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1.检查人员至少2名(含)以上。

2.检查人员可以使用聘用制检查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备注

1.本表适用所有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风险分级、监督检查用表。

2.检查时发现不存在该项情形时,应当选择“合理缺项”。

3.检查时评价为“否”的,风险分级予以计分。

4.本表有“▲”标记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5.现场制售食品相关要求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详见备注。

注:1.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2.食品销售者检查项目:重点项(▲)56项,一般项72项,共128项。

3.检查时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问题的小项直接选择“否”予以计分,无问题的小项不用选择。

4.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时,“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本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扣分合计“X0.6”。


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

监督检查指南

(二)食品销售相关责任主体


主体名称: 评定(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编号:XSxxxxxxxxxxx02xxxxx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相关说明

常见问题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1.1

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是 □否□合理缺项

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室内市场、棚盖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办《营业执照》。

未取得《营业执照》。

1.2

是否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场基本情况。

□是 □否□合理缺项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未在市场开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情况。

1.3

▲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

□是 □否□合理缺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及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快检抽检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2.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察看相关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4.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

1.没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未按制度进行落实。4.制度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5.制度未对督促、检查等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1.4

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是 □否□合理缺项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应与市场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2.培训可以由市场自行举办,也可参与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3.管理人员应具有必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4.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5.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与市场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无法满足日常管理需要。2.没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或仅设置岗位但实际未开展相关管理工作。3.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4.培训、考核无记录或记录不全。5.未经考核但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5

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与销售者签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妥善保存档案并适时更新。

□是 □否□合理缺项

1.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与销售者签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适时更新。2.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应当≥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1.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2.未与销售者签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3.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档案资料缺失或过期失效。4.销售者档案未保存至法律规定期限。

1.6

销售和贮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是 □否□合理缺项

销售和贮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销售和贮存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1.7

是否按照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是 R否□合理缺项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1.市场未按类别分区销售。2.市场分区不合理。

1.8

▲是否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以及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是 □否□合理缺项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未开展检查。2.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1.9

是否设置快检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明确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是 □否□合理缺项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置快检室(鼓励农贸市场设置快检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2.食用农产品市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3.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频次。

1.市场未设置快检室。2.无抽样检验记录或记录不全。3.设备有故障未及时修复、试剂超过保质期或未按要求保存。4.未开展快检工作。

1.10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否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是 □否□合理缺项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未开展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1.11

对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禁止入场和上市销售。

□是 □否□合理缺项

对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入场和上市销售。

对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未采取相应措施。

1.12

▲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并督促销售者规范使用。

□是 □否□合理缺项

1.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2.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销售者规范使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3.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4.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销售凭证的,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项目内容,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批发市场对销售凭证的印制要求。

1.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2.销售者未使用市场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3.销售者自行印制的凭证不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批发市场的要求,相关内容缺失。

1.13

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是 □否□合理缺项

发现销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1.14

发现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是 □否

□合理缺项

1.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2.召回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应当按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1.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实施召回。2. 未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

1.15

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快检或抽检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是 □否□合理缺项

公示可以是以纸质方式,也可以采取电子方式。

1.相关信息未及时公示。2.信息公示的位置不醒目。3.公示的信息不齐全,或内容有缺失。

2.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2.1

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展销会相关信息。

□是 □否□合理缺项

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展销会名称、地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等信息。

未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展销会相关信息。

2.2

▲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销售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签订入场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记载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信息。

□是 □否

□合理缺项

1.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应当签订入场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3.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记载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信息,便于事后投诉举报处理及问题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追溯。

1.食品销售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取得《营业执照》。3.未签订入场食品安全协议,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2.3

▲是否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以及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是 □否

□合理缺项

应当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未开展定期检查。2.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

2.4

展销会举办者是否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展场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是 □否

□合理缺项

展销会举办者应当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展场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未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

2.5

发现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是 □否

□合理缺项

发现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6

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是 □否

□合理缺项

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未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3.1

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是 £否□合理缺项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机关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非区县市场监管部门。2.应能提供相关备案号。3.备案信息应能够查询。4.可视情利用网络技术,主动监测已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本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名单。

1.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备案。2.未及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3.2

是否建立入网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明确入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在网络平台公开。

□是 □否□合理缺项

1.察看相关制度,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明确相关内容。2.察看相关制度和资料,是否明确入网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3.视情利用网络技术主动监测网络平台商家是否公示相关证照(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

1.无相关制度,制度内容不完善。2.未通过协议或责任书形式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以明确。

3.3

▲是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 □否□合理缺项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4

是否建立入网食品销售者档案,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更新档案资料

□是 □否□合理缺项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其入网资格进行审查,分类建立入网销售者的档案,并适时更新。2.档案应当记录其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1.存在未实名、无有效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的食品销售者以及无《营业执照》的入网销售者入网。2.未建立销售者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未记录相关情况或记录不。

3.5

▲是否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是 □否□合理缺项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未开展经常性的检查。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3.6

是否记录保存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

□是 □否□合理缺项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入网销售者的交易信息(对有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保质期满后6个月,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应当≥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应当≥2年。)

未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交易信息。

3.7

是否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网络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是 □否

□合理缺项

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

1.故意删除相关信息,不按照要求提供。2.提供的相关交易信息不全面。

3.8

是否对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入网销售者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是 □否

□合理缺项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它治安管理处罚的;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未停止服务。

4.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 非食品经营者

4.1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是 □否□合理缺项

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4.2

贮存场所是否未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裸露粪坑、暴露垃圾场(站)、旱厕、无法排水的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

□是 □否□合理缺项

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属于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距离污染源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3

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是 □否□合理缺项

1.贮存场所应当干净整洁;2.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3.不得将食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4.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1.垃圾未及时清理。2.用于贮存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卫生。3.食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4.温度、湿度达不到要求。

4.4

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是 □否□合理缺项

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4.5

是否查验并留存贮存委托方合法资质、食品(食用农产品)来源及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并妥善保存查验和记录凭证。

□是 □否□合理缺项

1.应当查验并留存委托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及食品(食用农产品)来源证明。2.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当批次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应当落实“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要求,查验并留存“三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溯源码”;3.应当建立进、出货台账,如实记录进出货相关信息。4.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1.未按要求落实查验义务。2.未留存相关查验资料。3.未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一码”要求。4.未如实记录进出货信息。5.未按要求保存查验记录凭证。

4.6

是否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自查发现委托方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是 □否□合理缺项

1.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如实记录。2.应当报告的情形:(1)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2)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未开展经常性自查。2.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5.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5.1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是否在经营(贮存)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

□是 □否□合理缺项

1.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在经营(贮存)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督促责任主体完整保持至下一次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可以采用信息化形式公示。

1.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没有公示在经营(贮存)场所醒目位置。2.上一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完整保持至本次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1.检查人员至少2名(含)以上。

2.检查人员可以使用聘用制检查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备注

1.本表适用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用表。

2.检查时发现不存在该项情形时,应当选择“合理缺项”。

3.本表有“▲”标记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除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详见备注。

注:1.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2.食品销售相关责任主体检查项目:重点项(11项,一般项25项,共36项。3.检查时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问题的项直接选择“否”,无问题的项不用选择。

附件5

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适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XSxxxxxxxxxxxxxxxxxx

食品销售者信息

食品销售者名称


食品销售者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次风险等级


本次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本次风险等级得分

本次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风险等级评定

□A级0-30(含)分 □B级30-45(含)分

□C级45-60(含)分 □D级60分以上

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在存在的情形前打“”)

□一、存在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上调□1个 □2个风险等级。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有1次(含)以上国家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无证加工、伪造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添加非食用物质(含

药品)、来源不明的特殊食品以及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具体情形:

□二、存在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下调1个风险等级。

□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获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具体情形:

□三、不存在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


本次评定风险等级建议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


(适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责任主体)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编号:XSxxxxxxxxxxxxxxxxxx

责任主体信息

名称(姓名)


地 址


营业执照号(备案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次风险等级

本次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风险等级评定

□A级0-30(含)分 □B级30-45(含)分

□C级45-60(含)分 □D级60分以上

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在存在的情形前打“”)

□一、存在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上调□1个 □2个风险等级。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有1次(含)以上国家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无证加工、伪造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添加非食用物质(含

药品)、来源不明的特殊食品以及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具体情形:

□二、存在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下调1个风险等级。

□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规范认证的;

□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

□获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具体情形:

□三、不存在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


本次评定风险等级建议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编号以大写XS标识,后加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3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4位市场监管所代码,2位主体类型代码,4位顺序代码,1位校验码。

附件6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或

备案编号


检查次数

本年度第 次检查

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 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反食品浪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 飞行检查 体系检查。本次监督检查依据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 其他:共检查了( )项内容,其中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

检查结果:本次检查发现不符合项( )项,其中:

重点项( )项,需重点跟踪整改,项目序号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结果处理:

此次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问题;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存在轻微风险隐患,不涉及违法行为,责令当场改正,且已整改到位;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涉嫌违法违规,建议立案查处。

说明(可附页):


检查人员1(签名):

检查(执法)证件编号:

检查人员2(签名):

检查(执法)证件编号: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章)

备注:已提醒食品销售者落实《安全生产法》主体责任义务。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2-2-000001。销售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为“2”。

2.名称: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如店铺实际展示名称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还应以括号加注其实际展示名称。

3.经营地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载明的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销售摊贩备案证)上载明的内容一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食品销售者开展的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正确勾选采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与依据的检查要点表。每次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体系检查应当覆盖全部检查项目,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8.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重点项目应逐项填写,并明确填写存在的具体问题。

9.结果处理:几种情形并存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处理要求,同时做出处理。如存在需要调整风险等级情形的,还需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10.说明:对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馈食品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主体,一份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用于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开。

说明(附页):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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