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市监企撤〔2022〕002号
被许可人:重庆内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内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00243MA5YWFD56Y
住所(住址): 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3-42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姚志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020
申请人姚**(身份证号5102*********020)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遗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在重庆内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要求撤销重庆内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供了撤销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撤销登记申请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00005001,鉴定意见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股东决定、章程、《承诺书—附件》、《新设立非公经济组织(内资)党建信息申报表—附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共七处“姚志贤”署名笔迹与送检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2019〕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我局履行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征求部门意见、案审会、听证公告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该公司于2018年05月01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2018年05月04日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依法对重庆内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对外公示;
二是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3-427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结果为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三是税务机关、人力社保机关、公安机关出具材料证实未查询到该公司税务登记注册、社会保险参保、印章刻制信息。
四是该公司在登记材料中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已失联。
五是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向苗苗询问调查笔录,向苗苗声称已经签好字的登记档案资料、姚志贤身份证原件均由万先生提供;向苗苗领取营业执照后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姚志贤身份证原件交给万先生,且未保存万先生联系方式。
六是申请人姚志贤的申请撤销登记材料、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我局于2022年06月17日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了拟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均无被许可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请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内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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