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渝彭水市监企撤〔2026〕001号
被许可人: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43MA5U7BUE7K
住所(住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北门街商贸园B栋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发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
联系电话:18********* 其他联系方式:18*********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号
申请人邓秀芝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了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要求撤销此次监事备案,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沐川县公安局沐溪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丢失补领《情况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17日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邓秀芝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备案登记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01月02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系统留存电话无法联系被许可人;至公司住所实施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被许可人取得联系,未发现被许可人经营迹象。
三是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中无邓秀芝签字。
四是被许可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发展户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证实:李发展表示其不认识邓秀芝。
五是沐川县公安局沐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邓秀芝因身份证丢失于2016年2月15日在乐山市沐川县公安局幸福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办理原因:身份证丢失补领。邓秀芝挂失身份证后,补领了新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2.15-2036.02.15)。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17日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邓秀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08.07.31-2028.07.31)已失效。
六是县税务局《关于向市场监管局提供查询结果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七是我局依法对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八是我局就拟撤销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邓秀芝监事备案事项向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彭水金融监管支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彭水县分中心征求了意见,上述单位均无意见反馈。
九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显示,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无诉讼案件、失信执行的生效判决记录。
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被许可人,我局依法于2026年3月11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公告》,同时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许可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旻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备案邓秀芝监事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7份,3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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