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广告经营主体的一封信
日期: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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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告经营主体的一封信


全县各广告经营主体

今年以来,全集中开展了广告提示用语清理整治工作,重点清理广告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随意宣称第一、首创、最佳”“萝卜坑式引证”等提示性用语乱象。为进一步维护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各广告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采取“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开展广告宣传

不得在着力宣传商品或服务性能、优势、优惠内容的同时,以极小字体、模糊颜色、隐蔽位置、快速闪过等方式,标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限制性条件、不利交易信息、免责条款等。严禁将产品性能实现条件、优惠活动前置门槛、服务限制条款等关键信息,以消费者难以清晰识别的形式呈现;严禁将虚假宣传内容以大字突出,再以小字标注“仅为愿景”等规避责任。

二、严禁使用绝对化用语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佳”“最高级”“顶尖”“全网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领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严禁通过谐音、变体、拼音缩写、符号替代等方式变相使用绝对化用语;对于宣传销量等数据的,必须界定清晰行业、领域、地域范围,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不得通过模糊范围、虚假数据营造竞争优势,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市场地位产生误判。

三、严禁不标注、弱化标注法定提示性用语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品类广告,应依法完整、显著标注法定提示用语,严禁缺失标注、淡化标注、遮挡标注,且提示语的字体、字号、颜色、位置必须与广告背景形成明显区分,确保消费者正常浏览、收听即可清晰识别,不得采用与背景色相近、字号远小于主宣传语、语音播报语速过快等方式弱化提示效果。AI生成式广告需依法标注AI生成提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AI合成形象代言。

四、规范引证广告及自证内容标注

广告中引用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科研成果、他人证言等内容,必须清晰、显著标明引证出处,确保引证内容可公开查询、真实科学,严禁“萝卜坑式引证”,不得歪曲、夸大引证内容,不得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实验结果进行自证宣传的,必须完整标注数据时间、地域、适用范围等限定条件。

五、压实广告活动全链条主体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需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加强对广告内容、提示性用语、引证信息的前置审查,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的广告。互联网平台、户外广告运营单位须落实平台管理和媒介审核责任,不得为违法违规广告提供发布渠道,及时清理下架违法违规广告,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请各广告经营主体即日起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的广告开展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广大市民如发现上述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彭水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