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396L/2023-00019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联合乡
  • 成文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联合乡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彭水自治县扶贫产品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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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扶贫产品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扶贫产品管理,提高扶贫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稳定贫困群众增收渠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贫产品定义

扶贫产品是指在我县范围内生产、加工、销售,且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带贫成效显著,经《重庆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列入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扶贫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产品。满足条件的扶贫产品可优先申报使用我市扶贫类公用品牌,销售数据纳入消费扶贫统计范围。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在我县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或参与我县脱贫攻坚的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

(二)带贫成效,至少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1. 推荐产品主要原材料来源于我县所辖乡镇区域内。

2. 推荐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采取用工、资产收益、土地流转、发展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带贫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3. 未来1年,市场主体收益分配给贫困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的合计不低于10%

4. 过去1年内,贫困户占市场主体人工支出不低于10%

(三)市场主体和产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国家、我市及行业标准。

(四)价格与同类产品接近。

(五)市场主体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有损贫困户合法权益行为。

(六)优先支持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的市场主体申请扶贫产品认定。

三、认定程序及目录管理

(一)认定程序

1. 市场主体申请。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

2. 部门认定审核。县扶贫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推荐的供应商及产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扶贫办复核。

3. 国家审定公布。市扶贫办复核后定期汇总上报国扶办,国扶办汇总各地上报的产品名单并通过中国社会扶贫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产品目录》。

4. 完善系统资料。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及扶贫产品,必须在消费扶贫工作系统中完成电子注册程序(附件2)。

(二)目录管理

1. 实行动态管理。《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1年。申请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须再次提出申请认定。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带贫情况发生变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县扶贫办,同时申请单位要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被核实的产品,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予以公布。

2. 强化质量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指导各类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标准生产产品,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对辖区产品应推尽推。加强对认定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带贫成效评估,建立完善扶贫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主体所生产的产品和出现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一经查实,立即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扶贫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加强社会监督。扶贫产品认定结果及过程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和申请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县有关部门咨询或拨打国务院扶贫办“12317”扶贫监管举报电话反映。县相关部门要对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产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时间。各市场主体首次申报原则上在514日前完成,此后每月5日前动态上报新扶贫产品。

(二)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和本行业内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申报。

(三)严格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县的相关要求履行好行业职责,严格审定扶贫产品及供应商,做好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附件:1. 材料准备清单

2. 彭水自治县扶贫产品带贫证明

3. 重庆市扶贫产品带贫证明

4. 消费扶贫带贫人员名单

5. 彭水自治县扶贫产品推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