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396L/2022-0003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联合乡
  • 成文日期
  • 2022-11-01
  • 发布日期
  • 2022-11-04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联合乡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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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准确把握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农村居民户口)建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使用宅基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家庭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分户,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住房的;

4.因排危避险需要,经依法批准征(占)用,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原宅基地后无宅基地,需要迁建的;

5.因户籍制度改革未退出宅基地,需改(扩)建的;

6.已征地农转非,原农村房屋未被征用,需改(扩)建的;

7.原宅基地因地质灾害、山洪影响、洪涝范围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认定,须易地迁建的。

8.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经接收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9.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从严控制审批标准

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4.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规定标准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过规定部分。

5.农户家庭成员数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刑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人员、即将出生的新生儿(已孕)可计算为家庭成员。

6.农村村民住宅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7.农村村民住宅应当符合我县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原则上风貌统一。

三、规范审查审批流程

1.申请审查流程

1)农户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承诺书以及提供申请所需材料。

2)村民小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2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小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送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受理窗口。若需补充资料的,应告知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

2.审核批准流程

1)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发办、规划建设环保办等综合办事机构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权属界线、农房风貌、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性质、旧房处置等。

经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住宅建设是否符合风貌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提出审批建议。

规划建设环保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其他综合办事机构。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在县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涉及到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综合办事机构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查通过的,及时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人收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在30日内动工建设,原则上180日内建成并使用。审核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结束后,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于每月末将审批情况和审批资料电子档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3.用地建设验收流程

1)开工查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勘定宅基地用地四至界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发办、规划建设环保办以及涉及到的综合办事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用地范围、面积,确定住宅建设位置。

2)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图

9.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