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978T/2026-00005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桐楼乡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 标题
  •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肢体重度残疾人易耗辅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肢体重度残疾人易耗辅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残联:

经县残联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肢体重度残疾人易耗辅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6128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优化肢体重度残疾人易耗辅具适配补贴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残疾人福利保障体系,优化肢体重度残疾人易耗品辅具适配补贴服务,切实解决困难肢体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康复需求,提升其生存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肢体重度残疾人易耗品辅具,是指为弥补肢体重度残疾人运动功能障碍,满足其日常生活、康复训练所需,且使用周期较短、需定期更换的辅助器具导尿管、尿袋、纸尿裤、护理垫等。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保基本、便民生、强监管”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补贴政策精准落地、资金规范使用。

第四条 县残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审批管理;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受理、初审。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补贴保障对象:具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重度残疾人(含多重残疾中主要残疾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的残疾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肢体重度残疾人。

第六条 补贴范围:纳入《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中规定的易耗品辅具品类,结合我县肢体重度残疾人实际需求,具体补贴品类由县残联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主要包括:生活护理类易耗品:导尿管、尿袋、纸尿裤、护理垫等。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方式

第七条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年限额补贴标准800元,对补贴限额高于600元的辅具,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年补贴限额的,在补贴600元基础上,对实际购买价格减去600元的部分再按70%给与补贴,其余由个人结算;实际购买价格高于年补贴限额的,在补贴600元基础上,对补贴限额减去600元的部分再按70%给与补贴。(申请补贴的残疾人必需提供税务机关监制购买产品的正式发票。)

第八条 补贴方式:采用先购置后报销方式。

第九条 易耗品辅具一年内只能报销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 申请:补贴对象可随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彭水县肢体重度残疾人易耗品辅具适配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辅助器具需求评估证明;

5.购置凭证发票;

6.保障对象需提供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明等相关材料;

7.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残疾人或委托人的引号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第十一条 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开展入户核查。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残联;初审不合格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县残联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材料后及时完成汇总审批。审批通过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审批未通过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县残联康复业务岗每半年汇总补贴名单及金额,送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核后交财务室调拨资金,财务室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已享受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易耗品辅具补贴政策,且补贴标准高于本办法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的,可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