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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3724X/202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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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万足镇
  • 成文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彭水县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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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彭水县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各村(社)民委、镇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6号)及彭水民发〔2015161号(关于印发《彭水县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的通知)文件指导,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民主决策和村(居)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村(居)级组织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彭水县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抓落实。

附件:万足镇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

彭水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     

2021520   


  
  

附件

彭水县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

村(居)务公开按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四大类进行公开。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务公开

严格按照《重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公开,主要包括:1.党组织决议、决定和执行情况;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3.党的组织建设情况;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政务公开

1.强农惠农政策:农业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政策、水库移民扶持政策、人饮工程建设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政策、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等执行情况。

2.农村土地政策:国家重点工程征用土地补偿政策、城镇开发用地补偿政策、宅基地申报审批政策、集体土地和四荒地承包及租赁政策、土地流转政策等执行情况。

3.社会管理政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征地农转非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慈善助学等学生资助和农民工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等执行情况。

4.社会保障政策:养老保险、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政策、国家征兵、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廉租房保障政策等执行情况。

(三)财务公开

1.强农惠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奖励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土地征占用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开发资金、水库移民资金、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资金等使用情况。

2.集体经济财务:村(社区)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及使用情况;团体、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3.组织运转经费:村(社区)组织办公经费,村(社区)干部待遇,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

(四)服务公开

1.组织建设情况:村(居)委会职能职责及成员分工情况,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城乡基层专业经济组织、志愿者组织和民间组织等服务组织建设情况等。

2.民主管理情况: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民主评议村(社区)干部情况等。

3.服务群众情况:各类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办事程序及办理情况、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情况、农村专业经济服务开展情况、平安稳定服务开展情况、公益事业服务开展情况、志愿者服务开展情况、村(社区)各种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

二、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一)公开的时间。每年14710月的15日为全县统一的村(居)务公开日,各村(社区)要按期公开上季度村(居)务工作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重要政策落实等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保留10日以上。其中财务情况必须于每月15日公开一次,公开时限不少于一个月。

(二)公开的方式。推进村(居)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坚持实用、便民的原则,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全面公开村(居)务的内容。对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村(社区),还可以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聚居点为单位实行分片公开。要将公开内容在村(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并发放到村(居)民代表手中,便于村(居)民向村(居)民代表查阅。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通讯、宣传资料、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实施公开。

对于财务公开,所有收支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出纳账、流水账以及银行往来账,须在村(社区)以及村(居)民小组固定公开栏公开的同时,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告示牌上张贴。

三、村(居)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法律规定按季度公布的村(居)务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法律规定按月公布和随时公布的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一)提出公开方案。村(社区)两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拟定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范围等,在公开日10日前提出村(居)务公开的初步方案,送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实行村(居)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提供指导、帮助。

(二)审查完善方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两委送交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反馈意见,村(社区)两委应根据反馈的意见及时补充完善。

(三)确定公开方案。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须在公开日前研究确定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完善后的公开方案。

(四)组织实施公开。村(社区)两委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等形式按照要求在公开日及时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公开内容上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

(五)做好存档备案。村(社区)两委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公开资料,在公开后5日内报乡镇政府(街道)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应在30日内对辖区村(社区)的公开资料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村(社区)两委依法依规整改并重新公布。

四、严格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内容、时间、形式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村(社区)两委反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居)务公开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村(社区)两委书面提出。村(社区)两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到的异议予以答复;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重新公布。

村(居)民、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两委的答复有异议的,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就异议进行讨论,如确有问题,应按照会议的要求及时纠正。村(居)民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对村(居)务公开有异议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或县党委、政府反映或投诉,有关党委、政府应在10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确有问题的,应责令有关村(社区)两委依法依规整改并重新公布。

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要求审计的村(居)务公开事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在20日内组织开展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村(社区)两委及其成员不按规定实施村(居)务公开、在村(居)务公开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行为、打击报复对村(居)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者村(居)民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村(社区)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居)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未经同意、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召开村(居)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在村(居)务公开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或者县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指导督查村(居)务公开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