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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水县大垭乡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 标题
  •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资金代领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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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民发〔202657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资金代领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彭水自治县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资金代领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64 24

彭水自治县社会救助对象

卡折代管、资金代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资金代领工作的监督管理,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切实维护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推进纠治困难群众救助不到位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民〔20264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资金代领(以下简称代管、代领)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代管、代领应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社会救助资金所有权和使用决定权仍属于社会救助对象本人。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且无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监护人或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监护人无卡折保管、资金代领能力的。

(二)高龄、重病、残疾等特殊困难人员: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行动极为不便,无法自行保管卡折,且身边无其他可靠人员协助,本人确有代管、代领需求的。

(三)存在资金使用风险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酗酒、吸毒等原因,可能造成救助资金非理性消费、被骗或用于非法活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确认确有代管、代领必要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其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确需实行代管、代领特殊情况的。

第二条 严禁在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社会救助对象将卡折(资金)交由他人代管(代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行妥善管理资金的社会救助对象,其自行保管卡折和使用资金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尊重个人意愿原则。提供代管、代领服务不得违背社会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以及法律规定,切实维护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理必要支出原则。要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本人需求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使用卡折内的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杜绝擅自转移他用。

第五条 加强制衡管理原则。按照内部控制制衡性原则,在卡折保管、使用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管理效率。

三、代管、代领人确定

第六条 代管、代领人的确定应充分尊重社会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意愿,由社会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程序确定。

四、代管、代领要求

第七条 代管、代领人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代管、代领备案登记,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情况统计表》(附件1),签订《社会救助对象银行卡(折)代管协议》(附件2)。

第八条 妥善保管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不得私自复印、涂改、质押、挂失或销户。

第九条 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意愿和实际需求代为办理必要的转账支付(如支付医药费、房租、购买基本生活物资等),支付凭证需妥善保存作为资金使用附件。原则上不支取现金,如确有必要,现金交付给社会救助对象时应有至少两名在场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建立清晰的资金使用台账,逐笔记录资金支取时间、金额、用途、经手人、在场人,后附资金支付凭证,定期向社会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核对账目。

第十一条 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完全用于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需求。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动态跟踪社会救助对象生活状况,及时发现、上报社会救助对象生活异常、应备案未备案及代管、代领人未按承诺书提供服务等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至少对辖区代管、代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对象生活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备案登记等。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代领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代管、代领信息、监督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代管、代领情形消失(如社会救助对象死亡、恢复自理能力、家庭情况变化、代管代领人不愿意等)时,代管、代领人应及时报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卡折、资金账目的交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按程序进行卡折归还或交接监督。对代管、代领人侵害社会救助对象利益等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立即终止当事人代管、代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制度。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畅通投诉渠道,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1

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情况统计

附注:领取低保等救助金的银行卡折应当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实名办理,原则上由本人持有。除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以外,都算卡折代管,都应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委托后,做好备案管理。

乡镇

类别(低保/特困)

被代持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联系电话

代持人(含机构)

银行卡号

保障金额

与救助对象关系

代领原因

备注






































































































































附件2

社会救助对象银行卡(折)代管协议

甲方(救助对象):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管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监管单位 — 村委会):彭水自治县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丁方(监管单位 — 乡镇(街道)政府):彭水自治县_________人民政府

为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保障救助对象合法权益,防止救助资金被挪用、侵占,经四方平等协商,就甲方救助金银行卡(折)代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管事由

甲方因□高龄□重病□重残□精神障碍□其他原因:_________,无法自行保管、支取、使用救助金银行卡(折),自愿委托乙方代为管理,丙方、丁方负责全程监管。

二、代管内容

1.代管卡(折)信息: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代管范围:仅限该账户内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保管、支取、使用管理。

3.卡(折)、密码均由乙方保管,支取资金须全部用于甲方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照料等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乙方代管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意愿或实际需求支取资金,保留票据凭证,做到账目清晰、有据可查。

2.主动接受丙方、丁方核查。

3.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救助资金,不得将卡(折)转借他人,不得用于非甲方开支。

4.甲方情况好转、能够自行管理卡(折)时,乙方应立即交还,并结清账目。

5.甲方去世的,乙方应及时上报丙方、丁方,按规定办理资金停发及剩余资金处置。

四、丙方、丁方监管责任

1.丙方(________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动态监管:每月入户核查甲方生活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乡政府。

2.丁方(________人民政府)负责全面监督管理:每季度开展卡折代管专项检查,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受理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处置。

3.丙方、丁方对代管全过程监督,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规范。

五、协议期限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甲方不再需要代管、终止救助或按规定解除代管之日止。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规使用、侵占、挪用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代管协议,追回违规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2.丙方、丁方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由四方协商解决,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

乙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村民委员会盖章):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丁方(________人民政府盖章):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64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