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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32493/2020-00058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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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公文;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大垭乡
  • 成文日期
  • 2022-06-13
  • 发布日期
  • 2022-06-13
  • 标题
  • 彭水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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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彭水日报发布时间:2020-06-0409:14:21

近日,县政府办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根据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乡镇(街道),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切实指导乡镇、街道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中国彭水网(全媒体记者 杨元忠)近日,县政府办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根据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乡镇(街道),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切实指导乡镇、街道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据了解,农村村民(农村居民户口)建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使用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家庭无宅基地的;符合分户条件分户,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住房的;因排危避险需要,经依法批准征(占)用,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原宅基地后无宅基地,需要迁建的;因户籍制度改革未退出宅基地,需改(扩)建的;已征地农转非,原农村房屋未被征用,需改(扩)建的;原宅基地因地质灾害、山洪影响、洪涝范围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认定,须易地迁建的;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经接收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通知要求,要从严控制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规定标准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过规定部分。农户家庭成员数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刑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人员、即将出生的新生儿(已孕)可计算为家庭成员。农村村民住宅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农村村民住宅应当符合我县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原则上风貌统一。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控,严格落实流转管理制度,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县农业农村委作为宅基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及时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业务培训,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做好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充分满足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需求,如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要加快办理。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审批和监督管理力度,严禁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