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鹿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村(居)务公开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解决当前村(居)务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保护公民隐私,防范电信诈骗,筑牢信息安全屏障。现就加强村(居)务公开信息保护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经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取证,发现当前我镇部分村(社区)在公示村(居)务信息时,对公民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处理不规范,存在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公示信息中部分涉及老人、儿童、社会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其信息泄露更易招致生命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关注。必须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举措防范信息泄露。
二、全面排查整改
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各村(社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组织对所辖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对高龄津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灾害救助等资金发放公示情况进行排查,对公示信息中出现的未经加密和去标识化的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卡号等信息要立即进行撤换处理,所公示信息还在公示期内的应当根据《彭水自治县村(居)务公开常见个人信息脱敏处理要求(试行)》(详见附件)进行替换后重新公示,不在公示期内和更换撤下的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存档或销毁。
三、健全工作机制
各村(社)要建立完善村(社区)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提升信息公开处理水平;要将信息保护纳入村(居)务公开培训内容,切实增强村(社区)干部信息保护意识。各村(社区)要规范村(居)务公开信息发布流程,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经村(居)委会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查合格并签字后方能上网发布或张贴公示;要组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保障群众信息安全。
四、严格落实责任
各村(社)要将村(居)务公开信息保护工作作为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部署。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完善村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档案的保管期限、查阅利用等按照村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彭水自治县村(居)务公开常见个人信息脱敏处理要求(试行)
附件2:鹿角镇村(居)务信息公开制度
附件3:《彭水自治县2023年村(居)务公开目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鹿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附件1
彭水自治县村(居)务公开常见个人信息脱敏处理要求(试行)
1.身份证号码,保留前八位数和后二位数,隐藏其中涉及出生年月日信息的数字,以*替代。如:50024319********34。
2.联系方式(手机号码),保留前三位数和后四位数,隐藏其余中间数字,以*替代。如:135****1234。
3.银行账号,保留前六位数和后四位数,隐藏其余中间数字,以*替代。如:622200*********1234。
4.家庭住址,具体到村(居)民小组,不公示更详细的小区、门牌号等数据。如: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兴和村1组。
5.公示对象的姓名、享受政策内容(如救助金额等)信息应当据实公开。
6.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7.对公民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需去标识化处理。
附件2
鹿角镇村(居)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镇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民主决策和村(居)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村(居)级组织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公开,具体公开内容详见《彭水自治县2023年村(居)务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一)公开时间。每年1、4、7、10月的15日为全县统一的村(居)务公开日,各村(社区)要按期公开上季度村(居)务工作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重要政策落实等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保留10日以上。其中财务情况必须于每月15日公开一次,公开时限不少于一个月,低保、特困等惠民政策要随时更新,长期公示。
(二)公开方式。推进村(居)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坚持实用、便民的原则,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全面公开村(居)务的内容。对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村(社区),还可以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聚居点为单位实行分片公开。要将公开内容在村(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并发放到村(居)民代表手中,便于村(居)民向村(居)民代表查阅。同时要按照智慧社区智慧养老云平台推广使用的要求,及时做好网络公开。
三、村(居)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法律规定按季度公布的村(居)务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法律规定按月公布和随时公布的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1.提出公开方案。村(社区)“两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拟定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范围等,在公开日10日前提出村(居)务公开的初步方案,送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实行村(居)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提供指导、帮助。
2.审查完善方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两委”送交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反馈意见,村(社区)“两委”应根据反馈的意见及时补充完善。
3.确定公开方案。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须在公开日前研究确定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完善后的公开方案。
4.组织实施公开。村(社区)“两委”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等形式按照要求在公开日及时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公开内容上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
5.做好存档备案。村(社区)“两委”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公开资料,在公开日后5日内报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应在30日内对辖区村(社区)的公开资料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村(社区)“两委”依法依规整改并重新公布。
四、公开形式
设立村(社区)居务公开栏;召开有关会议:设立居务公开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接受村(社区)成员投诉。其中,以公开栏公布为主要形式。
附件3
彭水自治县2023年村(居)务公开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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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公开程序 |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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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党务 |
1.党组织决议、决定和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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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 |
全体村(居)民公开 |
村(居)两委共同研究提出 |
村(居)两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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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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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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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的组织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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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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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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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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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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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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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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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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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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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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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务 |
1.强农惠农政策:农业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政策、水库移民扶持政策、人饮工程建设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政策、农村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等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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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公开 |
全体村(居)民公开 |
经村(居)监督委员会审核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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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土地政策:国家重点工程征用土地补偿政策、城镇开发用地补偿政策、宅基地申报审批政策、集体土地和“四荒”地承包及租赁政策、土地流转政策等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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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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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管理政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征地农转非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慈善助学等学生资助和农民工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等执行情况。 |
公开栏、智慧社区智慧养老云平台、群众会等 |
即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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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保障政策:养老保险、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征兵、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廉租房保障政策等执行情况。 |
公开栏、智慧社区智慧养老云平台、群众会等 |
即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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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救助政策: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贴、失能留守老人营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智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优抚优待政策等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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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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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财务 |
1.强农惠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奖励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土地征占用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水库移民资金、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资金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补助资金、涉农补贴等使用发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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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
全体村(居)民公开 |
经村(居)务 公开监督委员会 审核 |
村(居)委会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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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经济财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应逐项逐笔公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及使用情况;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团体、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应当专项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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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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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运行经费:村(社区)组织办公经费,村(社区)干部待遇,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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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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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灾救济款物:优抚、救灾救济款物、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发放情况,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要求注明接受款物的来源、名称、数量;发放的原则,发放款物到户的名单、名称、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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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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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服务 |
1.组织建设情况:村(居)委会职能职责及成员分工情况,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城乡基层专业经济组织、志愿者组织和民间组织等服务组织建设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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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 |
全体村(居)民公开 |
经村(居)务 公开监督委员会审核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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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主管理情况: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民主评议村(社区)干部情况,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完善及实施情况,村(社区)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制度情况等。 |
公开栏、智慧社区智慧养老云平台、群众会等 |
每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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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群众情况:联系服务群众及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情况;村干部轮流值班安排、结对帮扶和分片走访群众开展情况;村民建议及意见反馈情况;村民诉求的答复和办理情况;“三事分流”执行办理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运行工作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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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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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法务 |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的通知、决定、裁决、判决以及法律法规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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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度 |
全体村(居)民公开 |
经村(居)务 公开监督委员会审核 |
村(居)委会 |
备注:对涉及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的公开内容应当进行脱敏处置,降低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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