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庆街道办发〔2024〕1号
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绍庆街道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的通知
各村(社区)民委、街道属各部门:
为督促各村(社区)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确保我街道禁毒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重庆市禁毒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19日
绍庆街道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各村民委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街道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禁毒工作相关责任。
第二条 街道办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和要求,并与各村(社区)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督促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街道办会按照当年执行禁毒工作责任制情况和禁毒工作考评办法对各村(社区)、禁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禁毒工作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 街道办应根据各村(社区)辖区毒情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毒品问题较严重地区,实行挂牌重点整治。被挂牌整治期间,各村(社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提拔、不得调动、不得评先。
第五条 各村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被国家、市、县禁毒委核实为毒品危害重点地区、“重点整治村”,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半年内毒情严重的局面未能根本好转的,予以通报批评,行使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先受奖资格,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二)一年内未能扭转毒情严重局面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直接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三)两年内本地毒情严重的局面未能好转且有所发展,继续被上级禁毒委挂牌整治、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或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地的村要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第七条 被上级挂牌重点整治期间,对本地毒情不主动调查、不主动报告、不主动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凡是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所属辖区内查获当地吸毒人员的,对当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二)凡是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在所属辖区查获当地贩毒案件的,对当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三)凡是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获当地有制毒窝点(工厂)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凡是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进行年度评议中,被确认为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村直接责任人,须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该村(社区)及相关责任人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第九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自2023年1月19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