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927J/2021-00025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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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新田镇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关于转发《重庆市社会保险 业务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社险发〔2021〕9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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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社险发〔20219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关于转发《重庆市社会保险

业务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保所:

按照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社险发〔20213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流程再造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1915






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经办账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业务流程再造后支撑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的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使用信息系统经办业务的账户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工作包括系统权限维护员管理、业务经办账户管理、系统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信息系统经办账户采用市、区县(自治县)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市社保局负责制定全市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办法,指导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经办账户管理。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业务经办账户管理。


二、系统权限维护员设置

第五条业务经办账户系统权限维护员指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对业务经办人员的账户及岗位权限进行配置和维护的工作人员。系统权限维护员由编制内人员担任,但不得由稽核内控部门工作人员兼任,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实名制管理,不得拥有任何业务经办权限,实行轮岗制度。

第六条 市级系统权限维护员由市社保局确定,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对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的业务经办账户进行设置、变更、注销等操作,对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系统权限维护员进行设置、变更、注销等操作。

区县系统权限维护员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对辖区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经办账户进行设置、变更、注销等操作。

第七条市级系统权限维护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由市社保局负责系统权限维护的部门提出,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权限维护员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及稽核内控部门备案后,提交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

区县系统权限维护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系统权限维护的部门提出,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权限维护员申请表》,经审核、审批及稽核内控部门备案后,报市社保局,由市级系统权限维护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


三、业务经办账户管理

第八条 业务经办账户管理指对申请开设、变更、注销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进行审核、审批、系统操作及内控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在信息系统中新增业务经办账户,由新增账户使用人所在部门提出,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开设业务经办账户及系统权限申请表》(附件2),经稽核内控部门审核、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同级系统权限维护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设置。

第十条 工作人员病假、产假、借调、外出学习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一周及以上且不使用信息系统的,在办结所有待办业务后,应在离岗前申请锁定本人的业务经办账户使用权限。工作人员因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构调查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所在部门代为申请锁定其业务经办账户使用权限,其未办结业务应调度到其他有权经办人员办理。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锁定/恢复申请表》(附件3),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交同级系统权限维护员在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工作人员返回工作岗位或正常履行职责后,按上述程序申请恢复本人业务经办账户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离、离职、退休等原因,应在离岗前提出本人业务经办账户注销申请。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注销申请表》(附件4),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及稽核内控部门备案后,交同级系统权限维护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


四、系统权限管理

第十二条 系统权限管理指按照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在信息系统中为其赋予业务经办权限并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第十三条 系统权限管理应遵循岗位互斥、业务互斥原则,杜绝风险业务一人通办。同一项业务的办理岗(含初审和复审)、一级复核岗、二级复核岗系统权限,不得分配给同一工作人员;与基金支出、基金划拨等相关的系统权限,不得分配给同一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在信息系统中为工作人员分配系统权限时,应确保同一业务的每一个经办环节至少有一个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可根据业务经办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将业务信息系统的具体功能模块进行有效组合,形成系统业务经办角色,并按经办角色进行权限管理。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可使用的系统权限,在首次申请开设业务经办账户时完成初次分配,后续随工作岗位及职责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工作人员需申请系统权限变更的,由所在部门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权限变更申请表》(附件5),经稽核内控部门审核、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同级系统权限维护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


五、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职能与权限相适,最小授权、权限分离、任期有限”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工作人员完成其岗位职责任务所需最小权限为其分配系统权限,严禁赋予超越岗位职责之外的权限。

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账户信息必须真实有效,遵从“一人一户”的原则进行实名管理,不同工作人员不得共用一个业务账户。登录账号为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账户初次登录必须修改初始密码才能正式启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对自己的业务账户和密码安全负责,账户密码不得采用弱口令,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修改,且不得将自己的账户和密码告知他人,也不得冒用他人账户登录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本办法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系统业务账户及经办权限进行严格管理。稽核内控部门应根据备案或审核的系统权限维护员情况、业务经办账户情况、系统权限分配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管理专项内控检查,及时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内控风险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


六、其他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规范有序管理事关社保经办工作平稳和社保基金安全。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内设相关部门应各尽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工作。对业务经办账户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申请要件,应明确专人建立台账,登记存档,确保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有效追溯核查。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参照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中心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系统之外,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其他相对独立进行账户管理的信息系统,可参照本办法由系统使用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经办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信息系统经办账户管理工作,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印发执行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管理员申请表

2. 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开设业务经办账户及系统权限申请表

3. 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锁定/恢复申请表

4. 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注销申请表

5. 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经办账户权限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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