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927J/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新田镇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发布日期
  • 2023-03-03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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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县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法律法规依据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至十九条

办理条件

具有彭水县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目录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2、重庆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书;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困人员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过书面形式下发审批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开始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

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街32号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2378443004

办公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