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003XY/2022-0000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8-19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石盘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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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封山令

当前,我市正经历有气象记录以来罕见的连晴高温天气,我县正处于森林火灾极高风险期。为防止一切野外用火,隔离一切未经批准擅自进山车辆和人员,筑牢森林防火墙,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

2022818日至2022831

二、封山区域:

(一)森林公园、游客聚集景区(点);

(二)国有林区;

(三)各乡镇(街道)集中连片林区。

三、封山规定:

(一)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二)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一切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

(三)在封山令期间,具备正规经营资质的森林旅游景区内酒店设施可以对外开放营业,露营基地一律关闭,住店游客必须凭住宿登记信息进入景区。景区经营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景区范围内的人员管理。一是在所有景区的门票检查点、独立景点入门关口等加强检查,收存打火机、卡式炉等一切火源;二是在景区林区范围内严禁违规搭建帐篷,一经发现要立即进行处置;三是增加巡护人员和巡护频次,延长巡护时间,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四是加强应急值守和物资的储备,加强对防火设施设备的维修管护,做到第一时间处置火情。

各乡镇(街道)辖区内要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在景点林区的主要入口处设置卡口,落实专人值班和24小时巡防,禁止游客在林区违规搭建帐篷露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与景区经营企业签订封山期间森林防火责任书,监督景区内的人员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国家防火码,上交一切火源,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持久战、攻坚战。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要求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及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者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78493256023—78442263

消防电话:119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8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