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7530580980/2023-0001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桑柘镇
  • 成文日期
  • 2023-09-19
  • 发布日期
  • 2023-09-19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等 4个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府办发〔20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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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府办发〔202378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等

4个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新一轮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管理,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规程,修订完善了《彭水自治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彭水自治县县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彭水自治县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彭水自治县县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4个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979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7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彭水自治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

2. 彭水自治县县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3. 彭水自治县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4. 彭水自治县县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彭水自治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彭水自治县县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县级预算由县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县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代编部门预算组成。

第三条凡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称县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县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县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县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年度、月度等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包括预测数在内的各项测算数据,以便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县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市县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县级预算单位制发文件不得涉及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县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反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县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的部门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教育收费收入;单位资金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包含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县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彭水自治县县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彭水自治县县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预算项目按照预算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人员类项目支出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年初无法细化到具体单位(含专户、县属企业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年初未确定使用方向,预留用于应对年度中增支需求的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四)县级预备费。按照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五)其他无法编列到具体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预算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县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上级提前下达情况和县级财力平衡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编报。

第九条县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同步编制。

(一)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县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后编制县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县级预算单位根据县政府印发的预算编制文件精神和县级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单位布置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和县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四)县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财政预算后20日内,批复县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县级财政预算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20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开。

县级各部门应当自县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年初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年初预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县级各部门的预算应在县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县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预算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三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草案前,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县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年终严格按照《彭水自治县县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县级预算单位上报县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第十五条县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对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等原因使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预算大于实际需求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县级财政部门收回预算。

第十六条县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执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级预算单位对申请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县级财政部门结合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县级财政部门对收回的县级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县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七条县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预算的调整与调剂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包括预算调整和预算调剂。县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县级财政部门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审议后,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除上述预算调整情形外,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均属于预算调剂,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各预算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县级有关部门要征求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县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等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保障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年度执行中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需安排支出的,可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项目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度执行中除第十九、第二十条规定外的预算调剂事项,按照年度中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履行规范程序后执行。对因预算调整、调剂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随同预算调整、调剂程序一并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安排,确定县级预算单位、乡镇(街道)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县级预算单位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县级财政决算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县级财政决算收入包括县级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上级补助的收入、债券收入等。县级财政决算支出包括县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县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支出、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债券支出等。

县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对县与市级、县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并下发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年终决算结算单。

第二十五条县级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县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县级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县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县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与市级、县级财政部门与乡镇(街道)财政结算情况和县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县政府审议,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县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县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县级各部门应当自县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各部门的决算应在县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县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对县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县审计部门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县级预算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县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等对县级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涉及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2

彭水自治县县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部门预算零结转,是指对县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对中央补助安排县级预算单位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由县级预算单位继续原用途使用,列支后两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县财政局统筹使用。对市级补助安排县级预算单位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由县级预算单位继续原用途使用,列支后一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县财政局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县级预算单位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由县财政局收回后继续安排县级预算单位原用途使用。

第四条每年6月底和9月底执行完毕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梳理县级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对于低于序时进度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第五条每年12月底年终关账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确定部门结转资金规模,统一收回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平衡以后年度预算。

第六条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由县级预算单位继续原用途使用,列支后一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对科研项目预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6号)相关精神,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由县级预算单位在科研期内继续原用途使用,科研期满后两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七条县级预算单位按照要求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资金,确需在次年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按新项目向县级财政部门重新申报,履行规范程序后安排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本级财力安排预算。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涉及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3

彭水自治县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决算信息,是指我县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经全县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经各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财政管理制度等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三)对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二)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六条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照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本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包括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细化到乡镇、专项转移支付细化到乡镇和项目情况。

(三)政府债务、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五)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六)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逐步公开本级专项资金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专项资金清单目录。

第七条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单位)预算、决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

(三)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四)部门(单位)职能和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进行解释。

(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逐步公开专项资金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文件信息。

第四章公开时间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

第九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条 财政管理制度、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等信息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委托本级政府或县财政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政府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区部门(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预决算编制环节对涉密科目和不予公开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保密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预决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将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的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评价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预决算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及时解疑释惑。涉及部门(单位)共性问题,应及时与县财政局沟通。

第七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涉及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4

彭水自治县县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审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县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

第四条 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并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五条 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县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部门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部门设定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是否完整、具体、细化、可衡量,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如期实现,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部门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撑项目支出预算数额的工作量(实物数量)、支出标准、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预算来源(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收入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常年性或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管理是否属实。

(五)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八条预算评审程序根据项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的不同,分为一般性和重点专项两类,分别实施汇总评审和专项评审。

第九条一般性项目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上申报数据,围绕一般性支出管理目标,重点审核项目测算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县级财政部门汇总一般性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预算单位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部门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议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 重点专项类项目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类项目,特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县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县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重点专项类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县级财政部门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集中评审程序。

(二)预算单位陈述。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进行询问,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单位陈述意见和县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照项目实施年限分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类别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常年性项目确定后,以后3年不作重复评议。阶段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预算额度,不再评审其他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结论应用。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再评议未通过四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县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一)通过类项目。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纳入一下预算范围并告知预算单位。

(二)调整类项目。预算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三)再评议类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编报支出项目,按照汇总评审专项评审程序重新送审,评审组重新审议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财务分管负责人应当作当面说明。评审通过后财政纳入一下预算范围,未通过不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四)未通过类项目。县级财政部门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申报项目中属于已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情况为依据,不再重复审核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重点审核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 评审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涉及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