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37XR/2021-00022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石柳乡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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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前,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级民政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4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同意我市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同时,为解决目前重庆户籍婚姻当事人不能跨区县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我市结合国务院批复要求和工作实际,同步开展“全市通办”试点。

  

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试点期限。时间为2年,202161日至2023531日。

  

(三)试点内容。在试点期间,我市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在试点期间,我市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试点期间,我市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根据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1)双方均非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3)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四)试点目标。通过在我市先行先试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三、核心举措

  

(一)强化基础工作。20215月底前,各区县民政局完成登记窗口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身份证读卡器等)、文件档案电子化(高拍仪、扫描仪等)等外接设备的配置和调试,全面启用我市自建婚姻登记系统“智慧婚登”功能。各区县民政局持续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录工作,在2021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并同步实现历史纸质档案的电子化。

  

(二)推行预约登记。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各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当事人可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和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分时段预约,在预约时间段凭预约号办理婚姻登记。

  

(三)规范办理流程。各婚姻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受理婚姻登记,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成立由二级巡视员胡立任组长,社会事务处处长、宣传信息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具体指导、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五)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民政局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实务,确保婚姻登记员熟练掌握“跨省通办”的各项规定和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婚姻登记工作。不断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及时更新政务公开栏、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的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让群众广泛知悉,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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