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37XR/2024-0001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石柳乡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暨水源地“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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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环委办〔2024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暨水源地“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城投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按照《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函》(渝环函〔2024282号)、《2024年重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回头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划、立、治、测、防、管”六项全方位重点任务排查整治,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规范、闭环管理、数字智治的安全保障体系,持续改善水源地水质。现将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及水源地“回头看”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规范管理保护区划分、调整和撤销

(一)严格保护区划分、调整和撤销。

纳入城乡集中供水管网或实际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同时依法获得取水许可的水源地,应划分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与现行划分技术规范有冲突,或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或取水口、输水渠道、水源类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水源地,应及时调整保护区。已经不再供水(取水许可已注销),或服务人口长期不足1000人的水源地,可申请撤销保护区。

对拟划分、调整保护区的水源地,须按编制方案、专家评审、政府审议、请示上报、印发公布等流程开展相关工作。科学编制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初案,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并开展论证评审,同时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形成区县政府审议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公开方案。

对拟撤销保护区的水源地,应参照保护区划分、调整的相关流程,开展政府审议、请示上报、印发公布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加快推进保护区划定。

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供水人口超过1000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还未划定水源保护区;是否存在实际取水口已变更而水源保护区未同步调整;是否存在以临时取水、应急取水等理由而不划定水源保护区。各乡镇(街道)及时上报水源地变更信息,为保护区划定提供依据。2024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建成水源地的保护区划定工作;2025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源地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论证,保护区划定、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对已建成水源地但未划定保护区的问题,将作为县级典型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评价。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规范制作保护区矢量图层。

要规范制作保护区矢量图层,落实勘测定界及现场复核程序,形成一套各方认可、准确清晰、实地对应的“一张图”成果。矢量图层变更的,应提交单个保护区矢量图层和区县全域“一张图”,并附划分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备案。对保护区矢量图层制作不规范或实地不对应的,县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通报并督促修改完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规范开展保护区保护设施建设

(四)设置保护区标志。

重点排查是否在水源地保护区规范设立明确的保护区界标、明显的警示和宣传标识;是否在主要穿越保护区的道路桥梁上设置可辨识的交通警示标志。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三类标志设置:一是在保护区边界拐点处设立明确的一、二级和准保护区界标,基本标识出水源保护区范围;二是道路桥梁航道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内河助航标志》有关规定,在道路、桥梁进出保护区端口以及水域沿岸明显处,设置可辨识的交通警示标志;三是根据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情况,因地制宜设置水源保护宣传标志。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建设隔离防护设施。

重点排查是否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人类活动密集的区域设置有效的隔离防护设施。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完成三类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一是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设置隔离网或隔离墙等物理屏障,鼓励合理利用灌木、乔木等植被进行自然隔离;二是保护区内跨越或者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应当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三是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和我市管理要求,以下三种情形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与水厂和市级生态环境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一是城市级和“千吨万人”(实际日供水在1000吨或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水源地的取水口及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二是县级以上的道路和桥梁穿越保护区的;三是根据水源地安全管理实际需要的。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七)建立水质在线监测。

按照《长江保护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完成III类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且与市级生态环境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一是在用的城市级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应建设实时水质在线监测设施;二是日供水规模1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型水源地,应在两个小时流程水域外,以及两个小时流程水域内的风险源汇入口和跨省市行政区边界,分别建设预警在线监测设施;三是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大于60的湖库型水源地,应安装“水华”预警在线监测。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城投公司

三、依法实施保护区监管与问题整治

(八)严格保护区项目审批及行政许可。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依法审批涉及保护区项目,注意以下三项要求:一是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批准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批准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禁止批准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是谨慎审批对水源地水质有直接或间接不利影响的保护区外项目;三是规划部门应将一级保护区纳入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卫生部门在服务业卫生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涉企经营许可时,应依法发放许可证。

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等,各乡镇(街道)

(九)完善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明确巡查周期、巡查责任人、巡查路线等内容,巡查周期应不低于每月1次,按时上报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执法资格的县级部门报告,由有关执法资格的县级部门依法处置。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分级分类排查整治保护区环境问题。

进一步压实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排查整治保护区内所有环境问题:一是不定期对辖区内水源地环境问题组织开展拉网式、全覆盖大排查大整治,切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违法问题全清零。二是将排查发现问题按照实际情况分类上报至“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实现闭环管控。三是明确任务分工、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抓到底”。

积极探索优化水源地分区管控机制,在一、二级保护区界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保护区监管“颗粒度”:识别对水质影响最大的区域作为优先保护单元;识别原住居民、农业种植和畜禽渔业等环境风险高、整治难度大的区域,作为重点管控单元,实施更精准的管控要求。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

(十一)认真落实水质监测相关要求。

重点排查水源地是否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监测断面,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照《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排查城市级水源地和“千人万吨”水源地是否规范开展预警监控、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严格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每个采样周期监测一次水样,水质异常情况下,应开展加密监测。抓好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等环节质量控制,落实“三级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真、准、全、快、新”。定期发布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水质监测超标的,要分析查找原因,并按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制定及实施达标方案,推进水源地水质达标。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十二)持续提升监测能力。

为保障水源在不同处理工艺水平下的饮用水安全,在持续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全分析和《地下水质量标准》93项全分析的基础监测能力上,鼓励对《生活饮用水标准》高氯酸盐、乙草胺、土臭素等新指标项目及新污染物进行监测分析。拓展环境监测手段,充分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生物毒性综合监测等高新技术设备,提升监测感知水平。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卫生健康委

五、建立健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

(十三)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点排查是否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风险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水源地环境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与危险化学品运输,强化水源地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编制印发实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预案,原则上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水源地、水厂应急演练,每35年修订1次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及处置能力。

重点排查是否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建立水源地环境风险源名录。针对调查出的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要按照风险防控方案,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水源地,要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一旦发现问题,迅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严防汛期、干旱等极端气候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威胁供水安全。关注雨情、水情和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情况,及时研判分析并报告、通报信息。对于临时应急取水点,要在取水期间内,开展常态化水质监测、水源巡查、风险调查等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盲点。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六、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支撑措施

(十五)建立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制度。

建立水源地“一源一档”管理制度,收集完善水源地从建设到使用中产生的保护区划分、保护区建设、水质监测、风险源、环境问题等重要信息,确保档案完整。全面推进“巴渝治水”水源地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水源地管理数据化。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

(十六)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

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城市级和乡镇级集中式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开展基础信息调查,填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评估水源地水量与水质、水源地环境管理状况及变化趋势,提出加强水源监管意见建议,并编制城市级水源地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十七)加强水源地相关信息公开。

通过主要媒体和网站,在职责范围内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1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依法依规公开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等信息。鼓励加大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力度,主动公开环境状况评估结果、取水保障情况等信息。各乡镇(街道)通过媒体、学校等途径,加强配套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解读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引导自觉自律保护水源地。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

七、工作要求

(十八)开展排查2024530日前)。

各乡镇(街道)组织完成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样式见附件),以正式书面(含电子稿)形式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县生态环境局将在各乡镇(街道)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排查水源地问题,总体排查比例不低于10%,排查问题纳入“生态环境督察问题清单”管控。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

(十九)实施整改2024820日前)。

720日前,各乡镇(街道)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针对问题明确任务分工、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水源地环境保护“回头看”专项整改方案,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及活动(如:工业企业、仓库、码头、旅游餐饮、采砂开矿、网箱养殖、垂钓游泳等)应立行立改;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项目,要及时筹措资金,保证质量,合理确定整改时限。原则上,820日前应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县生态环境局将每月定期调度整改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定点帮扶。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验收销号20241020日前)。

要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现场确认一个、完成销号一个,确保各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彻底清零。杜绝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和“一刀切”等行为。920日前,应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销号。县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抽查发现问题纳去“生态环境督察问题清单”。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一)高度重视问题。

各单位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主动检视问题,深入剖析原因,以警示指出问题促进全部问题整改,以问题整改推进保护工作落实。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担负起水源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资金保障,组织开展好“回头看”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动问题整改。整合调动内部力量,结合河(湖)长制施行,落实水源地河(湖)长的相关责任,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和联动。乡镇(街道)要对水源地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综合施策整改。

结合实际制定有效整治方案,分类实施问题整改。对垂钓游泳等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马上推进整改,强化宣传教育和隔离建设,防止同类问题多次发生;对排污口、直接污染水体的养殖、采砂等违法项目及活动问题,要着重紧急处理,加强立案执法,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继续污染水源;对历史遗留的水源地争议问题,要科学制定时序计划,积极妥善处置应对。

(二十四)严格监督考核。

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生态报表”,乡镇级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考核采取环境质量目标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双考核模式。其中,城市级水源地水质超标作为禁止情形,直接否决整张报表,作最差等级评价;对非乡镇(街道)主动发现的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规定作降档评价;对出现水源地水质严重超标、新增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乡镇(街道),视情予以约见、约谈或通报。

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单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4430             


附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单表

问题序号

乡镇

(街道)

水源地名称

水源

类型

水源地级别(城市/万人千吨/非万人千吨)

问题所在保护区类型(一级/二级/准保护区)

问题类型

问题具体情况

问题所在地经纬度

备注











备注1.水源地名称应使用市级统一规范命名,若同一水源地同时涉及多类型问题,请分别填报,每个环境问题单列一行。

2 .问题类型:保护区划分问题(未划分保护区、需调整保护区)、保护区建设问题(警示、界标、隔离防护等标识措施设置缺失或损坏)、保护区整治问题(存在排污口、工业企业、码头、旅游餐饮、农业面源污染、生活面源污染)、水源地监测问题(水质监测断面设置不规范、应设置预警或视频监控点缺失)、风险应急防控问题(未编制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在毗邻或穿越水体的道路和管线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水源地管理问题(未开展水源巡查、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一源一档”编制以及未依法公开水质安全信息)。问题具体情况:描述应清晰详细完整,如生活面源污染应包含居民人数、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去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44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