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7453420212/2021-0001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普子镇
  • 成文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标题
  • 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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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县内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养殖大户和各水产品加工经营主体。

二、支持方向

池塘养殖尾水治理和水产品初加工

三、支持内容

(一)养殖尾水治理。对集中连片达30亩以上养殖场、户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建设内容主要为池塘标准化改造、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尾水治理设施面积不低于养殖水面面积的4%,包括底排污、多级沉淀池、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尾水治理水质标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或资源化利用。

(二)水产品初加工。主要用于水产品宰杀、分割、清洗、包装等初加工设施设备购置补助。

四、支持标准及对象

(一)补贴标准。养殖尾水治理,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尾水治理设施设备造价的50%;水产品初加工,补贴比例不超过30%,总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设施设备数不低于7台(套),具体设备补贴标准详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附件1)。

(二)补贴环节。池塘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和水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

(三)补贴对象。县内集中连片30亩以上池塘养殖场、户;县内有水产品初加工建设需求的经营主体。

坚持“先建后补”,项目获批建设完毕后,经验收审查合格后一次性兑付财政补助资金。

五、申报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申报主体根据县农技推广中心提供的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方案和水产品初加工建设意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经乡镇初审后提交至县农业农村委审核。申报主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项目评审。县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人员对照申报要求,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项目下达。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审核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主体,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启动项目实施。

(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主体,按照项目方案和《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技术指南》以及《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进行项目建设。

(五)项目验收。实施主体完成建设后,申请所在乡镇自查验收,形成自查验收报告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实施相关图片、文字资料、财务资料等),完善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委提交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委委托三方机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以“现场查验+资料审阅+财务审核”的形式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完善相关资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兑付补助资金。对不符合验收要求、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补贴,责任由业主自己承担。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指导和审核。各乡镇(街道)要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切实加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和加工经营业主开展申报,做好对经营主体项目策划、资料编制、资料报送的帮扶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报资料规范、完善和及时。加强对所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核,乡镇、街道必须在相应的申报资料中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并对签署审查推荐意见负责。

(二)加强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市级要求,3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场必须配备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通过底排污、多级沉淀池、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治理措施,尾水治理水质标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或资源化利用。通过实施水产品初加工项目,达到渔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对渔业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明显,资金使用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水产品稳产保供能力提升,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满意度80%以上。

(三)其他。2021730日前将项目建设方案经乡镇初审后(一式三份简装),提交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特经水产科(原种子公司二楼),水产品初加工项目还需提交主体资格、法人征信、申报承诺、建设地点用地合规性等资料,逾期不再受理。2021112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

派驻县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78856705

县财政局农业科:李光余023-78449580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特经水产科:赵长华023-78865291

县农业农村委乡村产业科:张芳菲023-78842937

县农业农村委规划发展科:张弘弢023-78841696

附件:1. 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

2. 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